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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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简称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我省企业和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技术创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的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产学研联合

2、开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资金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重点专项资金。第三条省经贸委是省技术创新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工作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简称申报指南),受理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提出项目资助计划,经审核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是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对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复核,与省经贸委联合下达省技术创新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第四条 

3、省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项目:(一)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面向我省重点产业集群、重点行业或区域,以开发、推广行业前瞻性、共性、关键性产品和技术,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为主要任务,以提升我省重点产业集群、重点行业或区域自主创新基础能力为目标,由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或重点骨干企业具体实施的创新研发或建设项目。(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基础条件,开发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

4、产品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由符合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具体实施的研发或建设示范项目。(三)产学研联合项目。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实现产学研的深度合作为主要内容,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研发或建设示范项目。(四)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平台项目。支持以带动产业整体技术升级为目标,围绕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攻关,并实现成果转化和在产业内推广应用,由产业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联合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研发项目。(五

5、)“6·18”对接项目。支持借助“6·18”项目对接平台,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果和技术需求对接,联合开展技术开发,推动技术开发成果产业化并带动产业技术升级,由企业或企业联合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研发示范项目。(六)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支持以提升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和替代进口技术装备为目标,围绕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对技术装备的需求,开展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由企业或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示范项目。(七)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以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

6、平为目标,建设面向行业或区域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商务过程,实现自动化、智能化控制,发展电子商务,由企业实施的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或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八)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第五条省技术创新资金采用无偿补助等资助方式,并预算安排省优秀新产品奖奖金。(一)无偿补助。主要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专项项目期间购置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必要的技术或软件,改善测试条件,以及涉及产品研发需支付的原材料费、能源费、研发人员劳务费、差旅费等费用支出,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

7、见》(财企〔2007〕194号)执行。对单个项目一年内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80万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平台项目原则上给予40-100万元的补助;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6·18”对接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给予30-80万元的补助。(二)省优秀新产品奖奖金。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新产品研制单位及其主要研发人员给予政府资金奖励,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分别安排100万元、

8、5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金。特等奖、一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研制单位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二、三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个人奖励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程序为:发布年度申报指南、资金项目申报、受理初审、专家评审、联合复核、项目公示、下达资金、监督检查。第二章 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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