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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9
《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 福建省财政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为大力推进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规范和加强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建设的补助资金。设施农业包括设施蔬果、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设施花卉、设施林业、设施渔业。农业主管部门指农业、畜牧兽医、农机、食用菌、林业、渔业部门。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2、为建设设施农业的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科研单位等实施主体。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设施农业的范围:设施蔬果资金用于新建连片规模的蔬菜、水果智能温控大棚和温室大棚建设补贴。设施畜禽资金重点用于生猪养殖环保设施建设、漏缝地面免冲洗养猪模式、微生物发酵床养猪技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蛋禽规模化养殖设施补助。4设施食用菌资金用于扶持设施食用菌温控菇棚(房)建设。设施花卉资金用于扶持现代花卉设施栽培示范基地和标准化、机械化绿化苗木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设施林业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油茶示范基地的水平梯
3、带建设、科学施肥、作业道建设、灌溉系统建设及补植整形等关键环节;扶持竹林的喷(滴)灌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及机耕路建设等。设施渔业资金重点扶持现代设施渔业产业园区(基地)水产养殖池塘基础设施配套升级、陆上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环保型塑胶养殖网箱、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消波堤等养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等支出,不得用于与设施农业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年度财政预算,必要时分
4、别制定设施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指导意见或申报指南,明确每年省级补助资金扶持的设施农业类型、重点环节、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市、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指导意见或申报指南组织实施主体申报项目,编制申报文本,审核后汇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直单位承担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申报。第七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入选项目予以立项和批复。4第八条各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项目和内容组织实施,如有调整,须
5、按照项目申报程序上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批准。第九条项目实行公示制度,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在项目批复前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暂缓、取消补助。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管理和拨付方式。由各项目实施主体的同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给实施主体;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补助,省级财政收回补助资金。验收组织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对
6、擅自降低验收标准、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项目,取消项目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市、县(区)下一年度补贴项目。第十一条项目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由各项目实施主体的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把好审核和验收关。已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十二条各项目实施主体的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4第十三条各项目实施主体的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在项目完成后
7、,将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第十四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评价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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