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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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节能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第三条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

2、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节能降耗机制。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发改委审定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节能产业政策、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及“十一五”全省节能目标任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行业和标准,征集筛选节能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下达年度项目和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开展

3、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发改委《“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确定的“十大节能工程”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用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二)先进节能产品、设备推广与应用以及配套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

4、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四)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培训、政策研究、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对完成节能任务突出的市县政府和企业的奖励;(六)其他节能工作支出。第八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实行以奖代补为主,奖励补助资金与实际节能量挂钩,与工作实效挂钩。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专项资金不

5、再重复支持。第九条项目扶持标准:(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50—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项目具体奖励标准根据行业性质和企业特点确定。(二)先进节能产品设备推广与应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根据投资额、贷款金额或者产品推广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标准。(三)节能宣传、能力建设等基础性工作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条根据我省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具体组织。第十一条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6、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还应具备:(1)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2)省市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审核,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3)节能量在1万吨以下、3000吨标准煤以上。(四)项目于当年已经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第十二条申报节能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二)申报单

7、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土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等有关材料;(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

8、条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项目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属企业集团公司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由设区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管县单位项目在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设区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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