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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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P:彳C1f;,{旦{会;刈_f金融参考20OO年第4期保险业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连.『/l/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自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历了四个年头.在此期间,国内保险业界发生了许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到最近中美双方就中国加人Ⅳm达成了双边协议,无一不对中国保险业的中长期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给保险业法带来明显的滞后危机.若保险业法的修订与完善工作继续对其置若罔闻,无动于衷,那么其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监管

2、部门的工作也会因此而增加难度系数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业法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分析,力求从深层次探讨解决思路及调整策略.一,总体问题的梳理我国的保险业法以《保险法》为法律蓝本,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发,形成了较大的审计风险,这很大程度是因为审计人员通过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存在的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或已经发现而没有对其督促纠正.审计工作质量是指所有审计工作的总体质量,涉及到审计组织的各项工作,贯穿于每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既包括内审部门的内部组织和管理,又包括执行具体审计项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审计质量控制措

3、施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规范审计行为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方法等,它是对审计管理和审计工作过程的一种行为控制,而不是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只重反映,不重原因;只重评价,不重分析;只重检查,不重查处;只重监督,不重服务.只有对其内部控制系统的管理活动进行揭示,评价,查处,反馈,纠正缺陷,杜绝隐患,才能提高审计质量.实施质量控制,仅仅审计自身加强还不够,还需从外部环境上创造条件:第一,强调高级领导层的控斛责任,保持内审工作的独立性;第二,强调各部门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监督自律的行为,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能;第三,

4、强调每个员工参政议政,风险防范的意识,遵纪守法操作,防微杜渐.有了这三条保障,再加上科学和完善质量控制,才能有效保障内审工作的效果,发挥再监督的作用.(作者单住:中国人民银行荆州中支行所在地:湖北荆州市邮鳊:434000)(责任编辑:胡海刚)73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及法律责任共五个章节《保险法》实施以后,虽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先后于1996年5月1日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6日开始实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30日《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正式生效,同时废止了《保险

5、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实施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又颁布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但总的说来,保险业的立法规范仍显得滞后,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性也随处可见.保险业法的总体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不合适宜.滞后性强.一些新政策,新规定的出台使得《保险法》的许多相关条文不再适用,法律与现实操作之间的不一致要求法律法规体系尽快作出调整.如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而在《保险法》中无明确的部门指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字样显得非常笼统,再如1999年l0月23日保

6、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公布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或在一级市场上配售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来间接进入股市的方案.而《保险法》第104条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仍然大门紧锁,与现实中资金运用的步伐相距甚远.此外,《保险法》与后来颁布的一系列关于代理人,经纪人的规定也不太协调,法律适用问题并未予以明确.应该指出的是,任何法律法规的形成都基于眼前生成的事实,而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期,现实变化的速度非常惊人.要保持法律与现实步调完全统一未免要求过高,但至少应基本一致.2.总体把握.细化与深化不足.《保险法》侧重于总体结构与态势

7、的管理,而在细则问题上规定不够具体,给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最明显的范例奠过于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定非常不明晰而目前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加深,如何对外资及合资公司进行监管,如何统一中,外资机构的监管口径,已成为目前业界不容回避的瓶颈问题.作为保险业的根本大法,一定要将总体产业运行和微观实体管理结台起来,既考虑到总体原则,又在细节层面做文章,才能依法治"保".3.内容不周.缺乏重要问题的规定.对于事关保险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保险法》缺乏相应规定.如保险企业所得税及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不应将此关在保险

8、业法的大门之外.规定20%的法定分保比例是否合适,法律适用仅限于商业保险.而对政策性保险不予考虑等问题也值得进一步商榷.此外,建立再保险体系的原则与框架,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其它中介机构(如公估组织)的组织形式,资金投放的具体比例,对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与我国保险业中长期能否健康有序发展息息相关.如果不对以上重要问题构筑法律规范的大厦,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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