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42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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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1994年4月23日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财预字第50号)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财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及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基础  (一)采矿权人开采或生产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以提供

2、移交使用量,依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二)采矿权人销售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后的当日。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日。  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归属和预算科目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二)

3、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为简化手续,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一类“其他收入类”第237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反映。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期限: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按月或按季征收。  采矿权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直

4、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以一个季度为一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于当日缴入国库,不得将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入征收部门有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帐户和其他帐户。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人,代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上交国库时限,由征收部门核定。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一)计帐方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会计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5、:   1、来源类科目   (1)“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发生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后,征收部门应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采矿权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并经征收部门审核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不须缴纳,但须向征收部门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检查的漏交、不交或少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本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一般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量。年终与“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借方余额对冲,年终余

6、额表示年终欠缴和已征尚未缴入国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应征其他收入”:下设“应征滞纳金收入”和“应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用以核算清理检查漏交、不交或少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其他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罚款收入和迟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加征的滞纳金收入。本科目贷方记录实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借方平时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与“上缴其他收入”科目对冲,年终一般无余额。   (3)“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

7、科目借方记录冲销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实际收到的预交款,贷方余额表示未缴款,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对经营分散,又无银行帐户的个体采矿权人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同时借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上缴时,借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贷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2、占用类科目   (1)“待征

8、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是“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备抵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借方余额表示应征未征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待征其他收入”:下设“待征滞纳金收入”和“待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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