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现场授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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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相关变化:1、2014-06-01起,电信并入营改增,基础电信11%,增值电信6%(法定税率,不是征收率,不改3%),2015-12-31前,按总局2014年26号公告,基础电信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3%(征收率),简易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06-01后,取得电话费发票:3%增值税普票、6%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09-01起,原电信企业地税票停止使用,此前,国地税票并用(省国地税规定发票过渡期)2、2014-07-01起,总局2014年36号公告,财税2014-57号,原简易征税4%、6%征收率统一

2、为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2009-01-01前购置(2009年以后购置按规定不允许抵扣),未抵扣,4%减半(销售额/1.04*4%*50%),2014-07-01起,改为3%征收率减按2%(销售额/1.03*2%)(2)2009-01-01后购置允许抵扣,销售时法定税率3、邮政业务2014-01-01起营改增,税率:11%(异地,按交通运输业)、6%(适用同城收派业务-同城,指本设区的市辖区)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业务中:租赁期限2014-01至2016-12,2014年免租金,2015-2016每年租

3、金120万,总额240万2014会计收入:80万。财会2003-10号(新准则解释第1号),出租方提供免租期,将租金总额按租赁期限平均分配,免租期应确认租金收入营业税:不交(营业税条例12条+细则24、25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劳务(销售不动产),收讫价款或索取凭据(合同约定应支付款项日期,未约定或未签订合同,以应税行为完成)当天,不开票2015年约定1月收款,当月开票,全额按120万纳税企业所得税: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期,跨年提前一次性收取,可按权责发生制房产税:2014根据财税2010-121号,按余值交纳

4、2015-2016分别按120*12%变更公司股权:出具完税证明转让股权涉及税种: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注册资本不到位:国税函2009-312号,借款利息不得扣除股东从企业借款年末未还,视同分红;其它人员,按工资(账面-其它应收款)其它企业借款,山东地税2011-4号公告,收取利息,代开发票;无息借贷,关联方特别调整;非关联方(外调),核定利息收入征税公司为个人配车:避险-以使用权代替所有权发票抬头为公司:计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抵扣,折旧可扣除,使用费税前无限额,不涉个税发票抬头为股东个人:

5、公司不得计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折旧无法扣除,车辆使用费按福利费标准扣除,代扣个税资金来源:权益资金(不得收取固定收益)负债资金(支付利息,抵税)增资2000万,年收益率20%,同期银行利率12%(8%调增),期满后回购价3000万投资方不担风险,名义投资,实际是债权接受投资时,借:银行2000贷:实收资本2000回购时,减资:借:实收资本2000,借: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银行存款3000甲向乙借款3000万,约定年息12%,期限2013-07至2014-0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甲:2013账面计提利息18

6、0万,不支付,无票,180万是否可以扣除?(支付义务2013已发生)避免争议:按年支付利息(年末支付本年利息)国税发2009-2号91条,实际支付利息,指按权责发生制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面已作账务处理的支出,未超过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可按会计处理金额税前扣除(当会计与税法一致听会计的)收购股权方式,变更公司名称:(1)先变更公司名称(2)买方对目标公司增资扩股,稀释原股东股权(3)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注册资本不变,新老股东交易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新股东对目标公司甲以房产

7、投资乙,作价2000万,乙印花税:(1)财产转移书据(2)注册资本甲对乙投资1000万,占股权30%,乙未分配利润300万,甲转让股权1100万,转让所得:1100-1000=100甲应分得股息300*30%=90万,不得免税转让股权前分红90,转让1010,90可免税2008-01-01起,企业所得税法26条,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即使有税率差也不再补税股权投资损失,按2011年总局25号公告规定作专项申报扣除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增资,是否代扣个税?视同先分红,再增资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

8、1998-289、333号金融企业:银监会或金融办《金融机构许可证》民间借贷:山东地税2011-4号公告,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利息必须取得发票向个人或其它单位借款,其它应付款-账面不支付利息,怀疑隐瞒收入,或两套账民间借贷(包括关联方)利率:本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利率8%,支付民间借款利率15%,提供省内某金融机构借款利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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