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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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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离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与对策 离婚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需要离婚的,可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提出。通过行政程序的必须是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的争议都比较大,矛盾纠纷易于激化,给人民法院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正确把握当前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对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离婚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 一是举证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均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裁判的重要标准。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一个比较抽象的问题,是人的内心思维活动,各人都有一个标准,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以一些表面现象去推测。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提供证据的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比较困难,特别是证人证言,多数证人都不愿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受“宁折一座庙,不折一桩婚”的思想影响,大多数基层组织也不愿为当事人出具书证证实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纠纷是否经其调解解决的情况,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证实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
3、事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或根本没有。多数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有结婚证(或结婚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多数只有当事人陈述,其他证据很少或根本没有。 二是送达难。送达难,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性,离婚纠纷案件直接涉及人身关系,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法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在当今社会人口大流动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如一方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有意中人或者被外面的生活方式所吸引,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另建新家,数年不归,从未与家
4、人联系,或者与家人联系,家人不说,音讯全无,下落不明。送达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履行职权的行为,当事人对文书送达并无推进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仅规定了起诉状应当列明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的送达义务和提供不实住所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留置送达适用条件过于严格,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实际工作中,有关基层组织和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虽经邀请但仍不愿作为见证人到场或者虽然到场但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的情况时有发生。《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
5、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目前我国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制度尚不完善,委托送达缺乏相应配套措施加以保障。实践中,法院与法院之间委托送达诉讼文书的效果不尽人意,有的受托法院根本不愿代为送达,由于目前各法院的工作压力繁重、经费紧缺,普遍都存在送达困难。邮寄送达是一种除直接送达外最便捷和经济的送达方式。由于法院无法准确掌握邮电部门是否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送达时间;有的受送达人得知被起诉后拒绝签收送达的诉讼文书或者离家外出,邮电部门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法律未规定其可以留置送达,造成邮寄送达不能或不及时。有的邮政部门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后,很长时间都没有将邮政回执退回
6、法院或者在送达时没有核实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的身份,将他人误认为受送达人或其家属,将诉讼文书送达给非受送达人,造成诉讼文书未能真正送达给受送达人。有的邮电部门在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时,由于工作马虎,没有注意受送达人签名和签收时间,或者受送达人成年家属签收时,没有注意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造成法院无法确认受送达人是否收到诉讼文书以及收到诉讼文书的准确时间。 三是审理难。离婚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到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具体问题,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多数已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均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的对立情绪大,矛盾纠纷易于激化,轻则以自伤、自残或伤害对方相威胁,重则实
7、施家庭暴力、暴力抗法,伤害对方与他人。例如最近媒体报道的2009年5月26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因一起离婚纠纷案,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白邑人民法庭院内的被告邓加喜因对妻子提出离婚极度不满,挥舞镰刀砍伤妻子杨昌美,杀死妻妹(表妹)张丽萍。这就是现实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案件的数量在逐年上升,发生离婚的原则是多方面的,除去个人感情因素外,家庭暴力、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重要诱因,社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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