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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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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xx县法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认真接受检察监督,正确处理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关系,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公正审理,确保该类案件再审审理成为最终纠正错误,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现笔者结合我院三年来的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审理情况,对此类案件谈一些看法。 一、XX年至XX年审理民事抗诉案件情况 XX至XX年,我院共受理民事抗诉案件13件,审结13件,审结率100%。从结案方式看:改判2件,占到民事抗诉再审案件15%;维持原判7件,为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54%;调
2、解结案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终结诉讼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因管辖权异议移送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从民事抗诉案件案由来看,借款合同纠纷4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合伙纠纷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买卖合同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不当得利纠纷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 二、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所有案件严格按照再审程序审理,造
3、成司法资源浪费。有的案件对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只是对法律适用或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同。这类案件很简单就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仍然要严格按照再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使简单问题复杂化,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检察机关为申请抗诉人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再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不利于司法的公正公平。审判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办案规则》的规定帮助申诉人调查收集证据,破坏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从检察监督演变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言人,有损司法公平公
4、正。 3、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不收诉讼费用,导致有些当事人因规避上诉费用和再审诉讼费用请求抗诉的案件增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就审判监督案件收费问题规定了以下2种例外情形: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亦做了类似规定。据此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案件是不收取诉讼费用的。因此有些当事人为规避交
5、纳诉讼费用,不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也不直接向法院申诉,而是选择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导致近年民事抗诉案件不断增多,这变相助长了有些当事人规避费用,增加了办案经费压力,影响再审案件正常审理。 4、当事人变相地利用检察权、审判权拖延或逃避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检察机关一旦提起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再审,其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裁定再审;二是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有些当事人正是看中这一点,纠缠原审判决中一些枝枝节节,甚至是可以用裁
6、定补正的笔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更有甚者,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干脆下落不明,或明知对方当事人无法查找而故意申诉请求抗诉,给再审顺利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案件无法及时结案,以达到拖延执行或逃避执行的目的,如我院审理的陈焕师、丁明霞与陈钱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再审中,向检察院申诉的原审被告陈钱裕经多次传唤均不到庭,致使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再如我庭审理的郑州中院科技饲料公司与刘怀玉、张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找原审原告郑州中祥科技饲料公司,我们先后采用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多
7、种方式均未成功送达,因此被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后该案以维持原审判决审结,但该案的执行被拖延了一年。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对策 1、严格限制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维护法院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当事人不上诉的案件表明当事人已经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执行完毕和执行和解的案件表明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作了最后的处分,因此,对当事人不上诉的案件及执行完毕或执行和解的案件应明确规定不属于民事抗诉范围。同时,应当限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对申请抗诉的案件,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应根据申诉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和依照法律规定,而不能
8、为了提高抗诉成功率而以“代言人”身份帮助申诉人调查取证,破坏双方当事人诉讼平等地位。 2、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应区分不同情况,实行“书面审”和“开庭审”双轨制。对事实证据无异议的再审案件,申诉人、检察机关对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及责任划分并无异议,仅因为法律适用或对法律适用理解不同而抗诉的案件,实行“书面审”,既回避了由于开庭审理多次查找原审当事人带来的“送达难”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又提高了审判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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