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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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姓名__乔婷婷__班级硕研2011级16班学号__2011021639_院系__文法学院__专业__环境法__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文法学院硕研2011级16班乔婷婷2011021639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它显现的尊重民意、制约权力的正当程序理念具有普世价值,在公共治理实践中对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以及确保权力运作的公正性,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从西方引入行政听证制度后,该制度迅速进入我国立法实践,随着对其研究的不断深入,听证制度也更加科学化。但是与

2、国外相比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践当中逐渐暴露了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分析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构想。本文试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现状进行介绍分析,通过对其缺陷的分析提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措施。关键词:行政听证;听证;完善一、行政听证制度基本理论概述(一)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渊源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西方有关听证的思想已有较长的历史,众所周知其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法的“自然公正”原则,以及后来的美国法“正当

3、法律程序”原则和德国等国家的法治理论和依法行政原理等。1.英国“自然公正原则”关于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上古老的司法原则——自然公正原则的看法,几成通说。自然公正原则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后被逐渐移植至行政领域。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任何个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时如果有可能使他人受到不利影响的话,必须要听取对方的意见。其中,第二条内容就构成了后来的听证制度,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当行政机关做出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当事人有及时得到通知的权利;(2)当事人有了

4、解行政机关做出该决定的依据的权利;(3)当事人有为自己申辩做出解释的权利。桂步祥.公共治理视野下的行政听证[J].江西社会科学2010(11)“自然正义”原则在英国是一项非常古老的原则,它起源于自然法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普通法的传统中,自然正义是所有权限必须正当行使,要求实行“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自然正义原则最初只在负有义务按照司法要求进行活动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张,为了保护私人的利益,法院适应情势发展的

5、需要对行政权加强控制,通过判例逐渐确立了被称为“运作中的公平游戏”的行政权形式的正当程序,要求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也要保持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是自然正义原则的核心思想,其精神之一就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即公平听证规则。2.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最早可追溯至英国的普通法原则以及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美国宪法第5、14条修正案奠定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地位。根据美国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程序法的规则,被称为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这种意义的正当法律程

6、序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桂步祥.公共治理视野下的行政听证[J].江西社会科学2010(11)可见,美国行政听证制度是从宪法正当法律程序那里找到其法理基础的。3.德国“法治原则”德国是大陆法系依法治国理论最完善的国家。德国最初的依法治国理论被称为形式上的依法治国理论:只要求行政权的运用,形式上符合法律即可;其依法行政的重点放在行政权接受司法监督方面,而无需担心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随着行政权的发展,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1976年联邦行政程

7、序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行政听证权,该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干涉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应给予当事人对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重要事实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内涵具体而言,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时,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的制度。方世荣、石佑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9它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是行政民主与行政公正的具体体现。目前,听证已成为各国行政程序法的一项

8、共同的制度。不过,各国在使用听证一词时,所指的范围有所不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政泛指行政主体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包括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两种。狭义的听证特指行政主体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也称审判型听证。正视听证和非正式听证的区别主要在于相对人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在非正式听证中,相对人主要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达其意见,以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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