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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来西亚的议会与选举制度外目议会马影响较大,议会拥有较大权力,实行两院制,由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组阁,内阁对议会负责等.马来西亚议会包括联邦议会和州议会.联邦议会又称国会,是马来西亚的最高立法机构.州议会是州的最高立法机关.马来西亚最早的议会是1909年成立的马来联邦议会,以英国驻扎官(亦称辅政司或总参政司)为行政长官,由霹雷,雪兰莪,森美兰和彭亨四个联邦州的苏丹和参政司组成."二战"结束后,英国人在策划建立统一的马来亚国家过程中,成立了一个由6名英国官员和6名马来人(苏丹与巫统代表)组成的工作委员会,负责修订新政文件的工作,此外还成立一个临时性的咨询委员会.马来亚独立后,
2、议会从1959年起实行上,下两院制.下议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上议院议员,除每州立法议会摊派两名外,其余由最高元首任命.联邦议会的职权议会的主要职权为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法令,讨论财政部长提出的财政预算及其追加案,以及对政府各部门工作的质询等.下议院有权弹劾政府及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修改宪法必须经下议院2/3以上的议员投票赞同,最高元首批准后才能生效.议会语言曾为马来语和英语.1975年取消英语,马来语成为惟一的议会用语,但在议员表述专门问题(如法律,科技等)需用英语时,在得到议长的允许后可以使用.宪法还规定了两院议长的从政规范,规定,即:当选为两院议长的议员,如果在
3、当选后三个月内继续担任或受聘担任任何机构或团体(不论是否法人),或任何商业,工业和其他事业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职员或雇员,或参与上述机构或团体的事务,不论是否领受薪俸,报酬,利润或其他利益,均应取消其担任议长的资格.但如果上述机构或团体从事福利或志愿工作,其宗旨对社会有益,或系慈善,福利性质的机构团体,并且该议员未领受任何薪俸,报酬,利润或其他利益,则不在此限.联邦议会的组成马来西亚宪法规定:"议会由最高元首及两院,即上议院或下议院组成."上议院在1979年以前由58名议员组成.其中,每州立法议会选派2名(共26名),另外32名由最高元首根据总理推荐的在公共事务,
4、商,工,农,自由职业,文化活动或社会服务各行业中取得卓越成绩者,或少数民族,土着居民的代表任命.上议院议员一般任期6年,部分任期少于6年.议员年龄须在30岁以上.1978年宪法修改后,上院议员增至68名,1984年纳闽成为联邦直辖区后又增至69名.其中各州立法议会推派2名(共26名),最高元首任命43名(其中包括吉隆坡联邦直辖区2名,纳闽联邦直辖区1名),任期改为3年(1979年以前的议员任期不变,仍为6年).上院议员的任期不受下院解散的影响.下议院设正,副议长各1人,从上院议员中选举产生.一项议案在下议院通过后,须交上议院通过,然后呈交最高元首批准.如果上议院要对某项法
5、案加以修改,须将法案交回下议院重新考虑.如果下议院不接纳上议院的修正案,可以不再经过上议院而直接呈交最高元首批准.上议院实际上只是个荣誉机构,对法案无否决权.此外,上议院也没有对内阁投不信任票的权力.下议院是马来西亚主要的立法机构,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采用选举区制,全国每个选区各选1名议员.下议院议员年龄需在2l岁以上.每届任期直到下届大选为止,任期最长为5年.议员如死亡,辞职或被外聘,须在该议员所在选区随时补选.下议院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议长可以从议员中选举产生,也可以从非议员中选举产生,但副议长只能从山东人大工作2006年第5期议员中选举产生.若是非议员当选为
6、议长,在其就职前,应依照宪法所规定的就职与效忠誓词向下院宣誓并签字,并成为下院的非直选产生的"新增议员",上述议长对提交下议院审议的任何事项无表决权.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宪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凡经议会两院通过,并经最高元首同意的法案即成为法律;法案可在两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但宪法又规定,凡涉及征税及支出等法案及修正案的,则只能由下议院提出,具体来说为:征收或增加任何税务及废除,减少或豁免任何现行税务;联邦的借款或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有关联邦财政义务的法律的修正;统一基金的管理,由统一基金支付任何款项等.上述仅由下议院提出并通过的法案,从法律程序而言,也应经上议院通过,但
7、也可直接呈请最高元首批准.如果是非财政法案,下议院业已通过,并已在休会前至少一个月提交上议院,如果上议院未予通过,或虽经上议院通过但其所提出的修正案未获下议院同意,则该法案应连同上下议院一致同意的修正案(如果有的话)呈请最高元首批准.由此可见,马来西亚议会的立法权主要是由下议院行使,上议院对法案不拥有否决权.马来西亚宪法和各州宪法规定,联邦议会和州立法议会的选举最迟必须5年举行一次.在国会解散后,各州应在6o天内举行议会选举,东马两州因交通不便,可在90天内举行选举.新产生的国会应在上届国会解散后120天内山东人大工作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