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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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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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用工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工、劳务分包单位和劳务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健康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务使用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工,及其之间产生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均应遵守本规定。劳务使用单位是指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是指经公司评审合格、为劳务使用单位整建制提供劳务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是指劳务使用单位短期使用的、与劳务分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第三条各项目部对外进行劳务分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充分

2、使用自有基本施工队伍的基础上,按施工任务实际需要进行劳务分包;2、工种配套不全,而项目部之间又无法调度余缺;第四条项目部对本单位的劳务分包和劳务工管理负总责,项目经理部、施工队组和项目部其它下设用工机构负责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工的直接管理,但不享有劳务分包权、劳务工招工权。第五条经营部是公司劳务分包和劳务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项目部的劳务分包和劳务工管理进行协调、指导与服务。第二章劳务分包单位第六条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9—1、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资质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持有效营业执照)的国有、集体或其它经济成份的建

3、筑施工企业;2、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力量齐备,管理严格,企业资信和声誉良好;3、有相对固定的劳务工来源和较强的劳务工调配、培训能力;4、近两年内无严重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集体劳资纠纷;5、无其它不良经营记录,经分公司评审合格。第七条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和劳务使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要求,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与劳务使用单位保持密切合作。第八条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加强劳务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劳务工职业技能培训持证率和高、中级工比例应达到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第九条

4、劳务分包单位不得进行劳务转包或再分包,不得就地私招滥雇扩编队伍;第十条劳务分包单位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劳务工进场10日内,必须与劳务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办理工伤等相关社会保险投保手续,并将劳动合同、参保资料等与劳务用工相关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劳务使用单位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的劳务工不得使用;不得因劳资纠纷而影响劳务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司社会声誉。劳动用工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期限;(2)工作岗位及内容;—9—(3)劳动保护条件;(4)劳动纪律;(5)工伤等相关保险;(6)合同解除与中止;(7)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加强劳务工管理,应在

5、项目部设立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及劳务人员数量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人员构成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等。加强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劳务工队伍文明程度;妥善处理内部民事纠纷,保持劳务工队伍的稳定。第三章劳务工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单位向劳务使用单位提供的劳务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十八至五十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不适应建筑施工生产的慢性病症和传染病;2、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3、经建筑职业技能培训并持有技工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证书;4、持居民身份证、特区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第十三条劳务工必须遵守公司和劳务使

6、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劳务工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敦促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等相关社会保险;不得因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劳资纠纷而影响劳务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司社会声誉。第十四条—9—劳务工必须保守公司和劳务使用单位的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传播劳务使用单位具有商业价值的施工工法、管理方法等。第十五条劳务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劳务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发生有损江苏华建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第十六条劳务使用单位进行劳务分包必须在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前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发的

7、《劳务分包合同》样本。第十七条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作业内容要求;2、合同期限;3、双方责任;4、劳动条件、劳动纪律;5、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配合要求;6、劳务报酬、劳务工工资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合同中止条件);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每一单位工程的劳务分包均需分别订立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九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必须由劳务使用单位送交分公司施工处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鉴证后方可生效。鉴证时,劳务分包人须出具以下资料:(1)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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