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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河南石油分公司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河南石油分公司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强员工爱护固定资产的责任心,避免国有资产损坏和丢失,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石化股份销售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石油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油机、油罐、办公设备、车辆等是河南石油分公司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做到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资产的维护与保养;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负有监督职责,发生资产毁损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
2、部门的责任。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员工经常进行爱护公司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督促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对资产做到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确保资产处于完好、可用状态,防止资产损坏、丢失的发生。第二章责任认定及追究原则第四条应赔偿事项认定。—6—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1、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固定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
3、、生锈、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的;2、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5、指导错误或改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6、失职原因造成火灾、水灾等而损坏或被盗的;7、驾驶人员违章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保险公司不全额赔付或不承担赔付责任的;8、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第五条免责事项认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经过设备管理部门鉴定和部门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4、处罚:1、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2、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经过批准,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改造操作或检修,存在事故隐患,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4、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毁损、报废损失,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6—第六条追究原则。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应加强对资产的维护和保管,发生损坏或丢
5、失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对资产管理部门负有告知义务。此外,在公司定期组织的资产盘点中,对所发现的固定资产毁损情况进行备案,并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主动申报、处理从轻。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的,使用部门责任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在发现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送达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主动申报资产损坏及丢失情况,情况客观真实,且未带来较大损失的,作出经济赔偿后原则上不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2.隐匿不报、处罚加重。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如发现责任人及所在部门未在有效时间内将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资产管理部门的,要对使用
6、部门提出书面批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主观故意隐瞒不报,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措施掩盖真相的,应处以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加重处罚。第三章处理方式第七条适当经济赔偿原则。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因使用人主观原因发生损坏、丢失,导致该项资产使用价值降低或消失,理应由责任人进行适当经济赔偿,赔偿标准以恢复该项资产达到原使用状态预计所需支出数额为基础依据,并经过适当评估后调整。第八条计价标准。资产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
7、零件、材料费用—6—的30%;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局部损坏或丢失重要部件,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时,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5、对于常用设备,特别是可以公私两用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引起丢失或毁损,按照净值赔偿;6、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出借固定资产的,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资产净值全额赔偿。第九条责任划分。使用、保管人为直接赔偿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的80%;所在部门领导为间接赔偿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的20%。第十条附加处罚规定。因下列
8、情形产生资产损失除责令赔偿外,应给予行政处分1、严重不负责任的;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3、发生资产损坏、丢失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4、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第四章处理及赔偿程序第十一条损失申报。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使用部门和使用、保管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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