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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缺交供商免罚条件重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缺交供商免罚条件重申:供应商申诉需要在申诉函上注明:供应商名称和卡号。一、属门店因素包含:1.门店订错货(例如应向A供商订货,却将订单发给B供商);2.门店重复订单(同一商品在同一张订单上订两次,必须提供重复订单号);3.经系统查核缺交货,订单号下商品已有收货记录,且到货满足率为100%;4.门店确认由于事先电话通知取消订货导致订单作废;5.门店确认订单商品进行了店内补损或事先电话通知取消部分订货数量;6.门店确认由于门店原因货到拒收(如库存过大,盘点等),但订单商品临期或超过1/3保质期的商品拒收,则视为供商原因不予免罚。7.零成本订单(例如、1、赠品,直接入系统,请提供零成本订单号,2、补
2、货,门店订货10个,供商送货10个,把供应商其中8个作为补货,3、换货,门店订10个,供应商送货10个,把其中8个换货)以上属于门店因素范围之内,必须由生鲜经理或生鲜店长签字,写明原因,若生鲜经理和店长不在,生鲜经理或店长可电话通知、短信息、发起OA联系单等方式通知到杨然然后,方可课长代签字,未按规定,申诉无效。二、属于采购因素包含:1.门店未按整包装订货或订错数量(例如1箱有20个,门店订单订了10个;订馒头只订了1个等)未按规格。2.采购部确认由于订单价格差异,指令供商不送货。以上属于采购范围内,必须有相应的采购经理和采购总监签字、写明原因,未按规定,申诉无效。地点:海淀五路居慧科大厦西区
3、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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