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害公务罪适用若干问题浅析

关于妨害公务罪适用若干问题浅析

ID:12124367

大小:264.00 KB

页数:172页

时间:2018-07-15

关于妨害公务罪适用若干问题浅析_第1页
关于妨害公务罪适用若干问题浅析_第2页
关于妨害公务罪适用若干问题浅析_第3页
关于妨害公务罪适用若干问题浅析_第4页
关于妨害公务罪适用若干问题浅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妨害公务罪适用若干问题浅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妨害公务罪适用若干问题浅析1、相关定义1.1、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护的刑法罪名,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中,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概念即行为人通过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的公务行为进行阻碍;抑或者是故意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根本上,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是一种公共的秩序,但是其犯罪的行为对象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

2、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具体的个体,甚至是执行公务所必需的物,而追究其本质,实质上就是一种针对”公务”的阻碍。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暴力、威胁”的方式,行为人通过这种行为方式,达到阻碍公务活动依法执行的目的。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论其主体身份为何,甚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本身能够成为本罪行为对象的个体也可成为该罪的主体。而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应当特别强调的是行为人对于行为对象主体身份的明知和对公务行为的明知或是预知,即行

3、为人在明知的状态下,依然追求或放任公务行为被阻碍的结果,但若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对公务人员的身份和行为的明知,其行为又造成一定后果的,那么只能依照其他相关罪名对其进行处罚。21.2、战时缓刑的概念和特征刑的概念由于当今各国立法差异的存在,使得现行的战时缓刑制度类型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的战时缓刑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条件以及导致的法律后果均有所差异。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不同国家的战时缓刑制度的功能、价值和适用导致不同的社会效果。这就让我们很难对战时缓刑制度下一个完整、统一的定义。学术上的百花齐放、各具特色,不能影响我们对战时缓

4、刑制度的研究和探索。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战时缓刑制度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在缓刑考察期间是否对被缓刑人设置考察事项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附考验期的缓刑、普通缓刑和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根据缓刑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导致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缓刑和导致原判决丧失效力的缓刑;根据暂缓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缓宣告的缓刑和缓执行的缓刑。而缓宣告的缓刑又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还没有对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作出裁量便暂缓宣告刑罚,另一种是在对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已经作出裁量后再暂缓宣告刑罚;根据宣告缓刑的刑种

5、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自由刑缓刑、附加刑缓刑和罚金刑缓刑。作为我国独有的刑罚制度,战时缓刑制度最先出现在1982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该条例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后来在修订的97年刑法中原文照搬其作为第四百四十九条。现行刑法的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

6、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因此,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对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如果在战时确有立功表现,可撤销原判刑罚,而不以犯罪论处的特殊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4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对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与第四百四十九条的分析可知,根据缓刑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7、,我国缓刑属于缓执行的缓刑。对《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一般缓刑,有不同种定义,但总的来说分两种,一种是立法性定义,另一种是学理性定义。立法性定义的表述不同,没有多少共通性,而对于学理性定义更适合于理论研究。学理性定义一般概括性强,比较抽象,缺少实践操作的内容。如有学者认为:”缓刑是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又有的学者认为:”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他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定期间内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的制

8、度。”具体是判处刑罚的种类、适用的具体条件在概念中都没有明确的体现。相比较而言,立法性定义更立足于司法实践,详尽具体的列出了缓刑的适用对象、条件、法律后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学理上的定义更适合于法理研究。国内还没有人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