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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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妨害公务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管理职能来实现。为此,国家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各种非法干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其履行职务正常地进行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一、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活动。有的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①

2、这种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在该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因此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有所不妥。  浅论妨害公务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管理职能来实现。为此,国家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各种非法干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其履行职务正常地进行管理

3、创造必要的条件。一、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活动。有的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①这种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在该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因此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有所不妥。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务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但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存在着争议。我们认为,前者不应作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后者则可以。因为根据我国宪法之规定,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虽然我国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5、,但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与参政的政治协商会议的机构均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因而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也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直接从事社会管理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我们认为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就是要理清党政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指坚持党在政治、思想、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从事具体行政管理事务,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就是要党政分开,如果将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列入妨害公务犯罪的犯罪对象,一是无法可依,二是可能助长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对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的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

6、员,具有从事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定资格,他们的确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只是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不对他们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加以刑法保护,不利于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对这两类人员应作出扩大解释,将其列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已将这两类人员列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②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

7、暴力、威胁方法,但是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首先,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在法律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其职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依法执行公务"在认识上有些分歧。比如,杨某妨害公务案,2003年5月杨某以房屋纠纷为由,用镙纹钢、木棒、石头等物将其屋前正在修建的公路阻断,在派出所民警依法强行将该路障拆除后,民警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欲将镙纹钢拿走,杨某等人便以镙纹钢系自家财产为由抓扯民警致伤。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杨某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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