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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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服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税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从严规范其行政行为,转变作风,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纳税服务工作失职行为是指地税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工作规程办税,造成纳税人申办的涉税事项延误、漏办、申报材料丢失,态度不好,人为梗阻,以及其他没有尽到岗位职责的行为。第三条纳税服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检查和处以相应罚款等形式进行处理。对纳税服务工作失职责任人员,需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

2、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对不履行税收征管职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或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人,按照《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5〕118号)的相关规定,给予行为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并扣发当年奖金。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税收征管工作规程》操作,造成税收征管工作秩序混乱的行为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为责任人相应处理。第六条地税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纳税服务首问责任制度》行为之一的行为责任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根据其情节扣发20—50元以下奖金或

3、岗位津贴;对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责任人,责令其待岗检查,并扣发待岗检查期间年度相应奖金。(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接待、回答、指导和帮助纳税人办税责任的;(二)首问责任人对纳税人在办税中遇到实际困难时,没有尽到帮助责任的;(三)首问责任人对纳税人遇有“特、急、紧、难”问题时,没有向本单位主管领导请示汇报的;(四)单位主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对纳税人有“特、急、紧、难”问题,不能特事特办、急事速办地为纳税人提供快捷办税服务的;(五)首问责任人态度不好(如冷落纳税人、损害纳税人人格、刁难推诿、言行不文明)的;(六)其它没有尽到首问责任人义务的行为。第七条地税人

4、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纳税服务承诺制度》和《涉税审批限时办结制度》行为之一的行为责任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根据其情节扣发20—50元奖金或岗位津贴。(一)未在规定的15日(注销登记22日,申办外出经营证明5日)内,为纳税人办结税务登记事宜的;(二)纳税人手续齐全,未能在10分钟内分别完成受理、审批、查验、发售、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除外);(三)对提出申请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和延期申报的纳税人,3日内未办理完毕的;(四)纳税人办税资料齐全,填写无误,10分钟内未能办结完纳税申报的(微机故障等特殊情况除外);(五)对不符合申报规

5、定的纳税人,在3日内未予以答复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人政策性减免税申请的;对纳税人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级局有关部门未能分别在一个月期限内(企业所得税20个工作日内)审批上报的;主管地税机关超过20个工作日,市级局有关部门超过30个工作日,没有给纳税人办理完财产损失的;主管地税机关在10日内,市级局有关部门在3日内,未能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答复的;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给予立即退税的;(七)自实施稽查60日内,稽查人员对举报偷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情况,未能及时回复举报中

6、心的;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在知道稽查人员反馈信息后,未能及时回复举报人的(匿名举报的除外,案情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八)未能按规定的时间,通知当事人参加行政处罚听证的;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完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九)违反工作纪律、着装纪律规定的。第八条地税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涉税申请否定报备制度》行为之一的行为责任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发50元奖金或岗位津贴。(一)对涉税申请不予办理的理由,没有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的;(二)对涉税申请不予批准的理由,没有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答复给申请人的;(三)报备档案管理不善,丢失的;

7、(四)其它违反涉税申请否定报备制度的行为。第九条对违反《纳税服务无偿代办制度》,推诿扯皮、贻误工作、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纳税人办税事项延误、漏办、材料丢失的行为责任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扣发100元奖金或岗位津贴;对擅自收取费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相关人员扣发200元奖金或岗位津贴,涉及违纪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所收费用要全部退给缴费人。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含临时协税工作人员),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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