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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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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惠乡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为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纠正和防止发展党员工作的不正之风,严把党员“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结合我乡实际,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责任追究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
2、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等党规党法为依据。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以及党小组长和包村领导。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发展计划的形成,发展对象的政审、培训,公示、预审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要追究其责任
3、:一是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支部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二是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有条件而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三是在预审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四是在正常情况下,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进行培训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审查而发展入党的,对未经公示或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调查处理而发展党员的;五是因党支部有关人员泄露
4、发展党员公示情况,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六是党委或有关人员以权谋私,干预党支部正常发展党员工作的,或纵容包庇责任人的;七是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伪造党员档案的;八是违反发展党员工作其他有关程序的行为。四、责任追究的内容一是培养责任。对因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考察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没有如实向党支部汇报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培养人、考察人、介绍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推荐责任。对因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不公开、不慎重,影响发展党员质
5、量的,追究党小组长的责任。三是预审责任。对预审过程中,由于履行职责不力,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入党的,逐级追究党支部、组织干事、机关包村领导的责任。四是审批责任。对党支部审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发展党员,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召开支部会研究或报批的,追究党支部的责任。对因组织干事工作不细、把关不严、造成发展党员失误的,追究组织干事的责任。五、责任追究的执行一是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重大的违纪违规案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并在全乡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对严重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发展党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党支部,乡党委应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整顿。三是违反《党章》及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库尔勒市党委机关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新成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予以公布。六、组织实施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
7、任的追究,原则上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支部或党支部书记由乡党委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进行追究,对问题严重的党支部和个人由乡党委负责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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