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ID:1210925

大小:58.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7-11-08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_第1页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_第2页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_第3页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_第4页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_第5页
资源描述: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法定机构、

2、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类别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16(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五条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无法继续使用(含已超过授权期限或授权次数)或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四)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含安全评估)或科

3、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六)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单位内部审批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批复、单位内部审批文件及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第八条单位应结合工作

4、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处置办法,建立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审批手续,16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单位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单位应按规定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资产处置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第九条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依托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处置工作。第十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第二章无偿转让第十一条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调拨、划转、捐赠等。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单位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无偿划转资产的,不得要求下级财政提供配套资金

5、,并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三条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并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车辆编制等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符合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第十四条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16(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三)对口扶贫无偿捐赠的,提供市对口支援办公室同意意见。(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三章有偿转让第十五条有偿转让

6、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让、转让等。第十六条有偿转让,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通过预选供应商方式进行遴选。第十七条有偿转让,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首次公开处置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其中,拍卖机构通过财政部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遴选。首次公开处置无买受人或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需要调整转让底价的,新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含),低于评估价90%(含)的,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第十八条确

7、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可以协议转让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第十九条单位申请有偿转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16(二)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三)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置换第二十条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少量货币性资产的界定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置换,单

8、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通过预选供应商式进行遴选。置换对价应不低于评估价。低于评估价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