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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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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行为,提高物业出租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未脱钩的社会团体及市属事业单位(以
2、下统称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物业是指单位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场地、构筑物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物业(含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权属事实清晰)14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以下简称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单位将物业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单位将存量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
3、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按照市政府相关房改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住房保障部门代政府管理的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含人才安居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按政策性保障住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但其配建的商业物业及配套设施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规定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普通厂房等非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六条单位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4、的,不得出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二)经鉴定为危险建筑;(三)存在产权纠纷;(四)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14(五)利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租来的物业(不含采用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物业);(六)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政府物业对外出租有公开招租和非公开招租两种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是特指单位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出租的交易方式。其他非通过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出租的均视为非公开招租。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5、第八条各单位对具体占有、使用的政府物业对外出租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物业出租事项的报批、招租、合同签订、备案等手续,对出租物业进行跟踪管理,按规定及时收缴租金,及时催收欠缴租金,保障物业的安全完整,确保出租行为合规合法。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内部政府物业对外出租审批流程。第九条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以本单位为主管部门,下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物业出租事项,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下属单位物业出租行为,督促本部门下属单位加强对已出租物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上缴租金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
6、失。14第十条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物业出租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公布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权限备案单位政府物业对外出租方案,并对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招租方式第十一条公开招租。(一)单位政府物业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公开招租。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二)公开招租底价的确定依据有:1.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价;2.评估方式确定的出租底价;3.上一轮合同的租金价格。上述依据由单位自行选择,采取评估方式
7、确定出租底价的,评估报告应报财政部门备案。(三)经两次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通过非公开招租方式将该物业出租给唯一报名者。(四)无报名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逐步按不超过10%的幅度调低出租底价后重新公开招租,累计14调低出租底价超过30%仍无报名者,不再对外出租,收回物业另行处理。第十二条非公开招租。(一)可以采取非公开招租的情形有:1.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社会秩序等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2.同一层级
8、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管理层次为准)之间的物业出租;3.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将本机关物业出租给下属单位(含原改制转企或应脱钩未脱钩的下办企业)的;4.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下同)的临时物业出租(单位不得故意拆分租期规避公开招租);5.涉密或侦查工作需要的物业出租;6.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特殊物业出租。(二)非公开招租的物业出租价格,由单位按照相关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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