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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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2〕110号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金华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1日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6—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

2、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178〕号和《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范围是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规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

3、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租赁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的原则;  (四)调剂、租赁、购置(建)相结合的原则;  (五)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

4、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重新配备(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五)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

5、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审核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事项。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和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第二章 配置标准和定编管理第八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所作的统一规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评价单位资产配置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作出调整、完善和更新。  按职责权限由国家或省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

6、规定。  第十条 —6—资产配置实行定编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拟配备有统一配置标准资产的,应当根据规定的配置标准、单位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人员级别、特殊岗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等情况,研究提出本单位应配置的各类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经主管部门对其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具体情况、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财力可能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审核认定该单位相关资产配置编制数。  各单位拟配备尚未制定配置标准资产的,由各单位根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详细测算后提出该项资产应当配置的最高数量限额,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经

7、市财政局备案确认后,可暂时作为单位该项资产应配置的编制数。  第十一条 资产编制审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发生下列情况,可申请调整资产编制:  (一)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导致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资产配置标准发生调整和变更;  (五)其他需要调整资产编制的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应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俭,从严控制。第三章 资产配置预算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8、行政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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