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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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瑞政办〔20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以及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2、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综合管理工作,会

3、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本行业或本系统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审核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事项。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和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第二章配置条件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

4、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第三章配置标准和定编管理  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所作的统一规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评价单位资产配置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研究制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配置标准作适时调整和更新。  按职责权限由国家、省或市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

5、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资产配置实行定编管理。  各单位拟配备有统一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根据规定的配置标准、单位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人员级别、特殊岗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等情况,研究提出本单位应配置的各类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经主管部门对其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具体情况、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财力可能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并审核认定后,即为该单位相关资产配置编制数。  各单位拟配备尚未制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各单位根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详细测算后提出该项资产应当配置的最高数量限额

6、,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经市财政局备案确认后,可暂时作为单位该项资产应配置的编制数。  第十一条资产编制审定后,一般不作调整。但如发生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调整资产编制:  (一)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导致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资产配置标准发生调整和更新;  (五)其他需要调整资产编制的特殊情况。第四章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二条各单位配置资产,必须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明确配置资产的相关内容。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

7、要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进行。  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现有资产存量和使用状况,在本单位预算年度资产配置数量限额以内,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对土地、房屋的购建,需附送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材料。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年度各单位资产配置数量限额和财力可能,对上报的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市财政局在批复各单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预算资产购建事项。年度预算执

8、行中如确需对已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作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涉及资产配置的,应根据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资产配置预算追加方案,明确具体购置资产数量,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预算执行中累计增加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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