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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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自治区本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按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2、资产、对外投资(行政单位除外)等。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第六条自治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文件,是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安排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第七条单位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须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第八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明

3、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资产处置关键环节的管控,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处置规范化、程序化。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九条处置范围: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第十条处置方式: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二)对外捐赠是指单位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合法资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4、(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四)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五)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第十一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单位处置房屋、车辆、土地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二)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200万元)的国有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

5、(三)除本条(一)、(二)项外,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1份)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基本程序: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附件材料需加盖公章);(二)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以文件形式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三)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文件;(四)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根据自

6、治区财政部门的审批文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五)公开处置。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办理评估备案或核准(需要予以评估的)——公开处置—审批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的程序办理。第三章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规程办理:(一)单位原则上不得跨政府级次向地州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调拨(划转)资产,确须调拨(划转)的,应由资产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二)自治区本级同一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

7、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权限审批;(三)自治区本级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由资产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有效凭证的复印件;(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文;(三)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信息清单。第十五条单位对外捐赠资产,按照规定限额审批。捐赠的范围原则上为公益性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十六

8、条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有效凭证的复印件。第四章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十七条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第十八条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按规定限额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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