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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秦国秦朝法制的得失[内容摘要]秦统治者主要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统一全国的。由于商鞅变法在秦国实行20余年,秦国大治,国富民强,使秦国一跃成为战国七雄中最为强大的国家,为秦灭六国,建立统一王朝奠定了基础。秦朝建立后,秦始皇通过强化君主集权,健全法律制度和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等手段,将法家思想应用到了治国实践。信奉“法治”,实行以法治国的经验秦朝奉行“法治主义”,其法律制度是秦朝政治统治的保障,是秦朝统治者以法治国方针的表现。但是它在本质上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它也是统一中国之后秦朝力图治国兴邦促进封建生
2、产关系发展的最重要的手段。本文就从秦国秦朝法律制度根源上提出一些看法。[关键词]商鞅变法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秦律的弊端高度的中央集权在悠久的中国历史上“秦”这个字烁古耀今。中国有这样的大一统局面全赖于秦始皇一统天下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建立郡县制。从而为中国国土之统一,历史之绵延奠定了基础。而这些又与秦的法制有着非同一般的关系。秦律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古代成文法。早在公元前3世纪的秦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当完善的法律。正是始定于商鞅的秦律使原处西陲小国的秦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并在迅速崛
3、起后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秦朝在立法方面的功绩以及其依法治国的政策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历朝历代之律法均承自秦法,就是最好的证明。但秦律的固有弊端也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体现出来。秦在统一后短短十五年即告灭亡,是否与秦律的弊端有关呢? 一、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 秦孝公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法制改革,制定了秦律。新法的推行,促进了秦朝生产力的发展,使秦国迅速崛起,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据《史记》记载,“变法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
4、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以致于后来“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对于商鞅变法的进步意义,司马迁引用了秦国后来的客卿蔡泽的评论“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蓄积习战陈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 对于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自古至今,多有评说。韩非子曾说:“秦行商君而富强”《新序》中有言:秦之“国富兵强,长雄诸侯,周室归籍,四方来贺,为战国霸君
5、,秦遂以为强,六世而并诸侯,亦皆商君之谋也。”《盐铁论》中评论说:“秦任商鞅,国以富强,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东汉王允也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杜佑在《通典》中讲:“历观制作之旨,固非易遇其人。周之兴也得太公,齐之霸也得管仲,魏之富也得李悝,秦之强也得商鞅,后周有苏绰,隋氏有高,此六贤者,上以成王业,兴霸图,次以富国强兵,立事可法。”所有的这些,都说明秦统一大业的完成,与商鞅变法有着直接联系。[2] 虽然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的毋庸质疑的,但是商鞅制定的秦律本身,是存在着不少缺陷和弊端的。秦统
6、一后,秦律逐渐走向极端化,商鞅变法的缺陷和弊端被扩大到了极点,进而促使了秦的灭亡。 二、秦律的弊端 (一)从“事皆决于法”到“事皆决于上”法家思想的基本主张是“缘法而治”,目的是要改变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基本甚至唯一手段。商鞅极力倡导法治,把法作为治国的根本。“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在此基础上,商鞅对法治大加发挥,提出:“圣王者不贯义而贵法
7、,法必明,令必行,则己矣”,明主忠臣“不可须臾忘于法”,“法任而国治”,“以刑治民则乐用”。商鞅变法强调的是“均布”,即注重法律的普遍遵守和实施。自此以后,秦的几代君主均沿袭不改,厉行法治。到后来,“缘法而治”更发展为“事皆决于法”的原则。为此,秦国加强了成文法的制定,从云梦秦简中可以看出,秦制定法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皆有法式。从表面上看,“事皆决于法”讲究的是在法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的是贵族特权。但事实上,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并不是绝对的人人平等的法治。因为作为统治者的君
8、主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君主集中、垄断了所有权力,是最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及名号、教育、思想权力的占有者。“法自君出”,法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社会秩序,巩固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 因此,秦在强调厉行法制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着君主在政权中的法律地位。尤其在秦统一全国后,秦始皇更是把君主专制发挥到了极致。秦始皇自认为自己就是“法”的化身,集立法者、执政者、司法者于一身。在中央体制上,以三公九卿制度来拱卫皇权,通过分化事权、彼此制衡、监察相司的原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