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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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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文)转自陈宗荣律师民事诉讼庭审法庭调查阶段,一般会安排双方当事人互相提问,不少代理人对此重视不够,当法官问及“是否有问题要向对方发问”时,或答:“没有”,或走过场地随便问两句,这种不重视,往往会错失良机。一、提问能够解决什么问题?我认为通过提问,或许能够解决:第一、可以弥补举证方面的不足,锁定对己方有利的案件事实;第二、突出对对方不利的案件事实,给审判人员加深印象;第三、证实关键证据或关键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例1:2003年2月我在代理被告××公司与五位原告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中(五个案子合并审理),因为××公司向五位原告交房时没有办理交房手续,对于交房的时间拿
2、不出证据。此时,我注意到原告黄××在诉状中称:“我最后一次交款后一个星期,被告××公司才把房子的钥匙交给我。”(其他各原告没有交房方面的陈述)。我查了黄××的交款收据的存根,发现她最后一期交款的时间是2001年11月21日,于是,我设计了这样一种提问方案:首先我问黄××本人:“你在诉状中称:‘我最后一次交款后一个星期,被告××公司才把房子的钥匙交给我。’我查过你交款的凭据,你最后一期交款的时间是2001年11月21日,那么××公司是否在2001年11月28日左右就将房子交付给你?”黄××答曰:“是的。”然后,我才向其他原告发问:“你的交房时间是比黄××早,还是比黄
3、××晚?”其他各原告均回答:“与黄××差不多。”于是我通过提问,将××公司交房的时间锁定在2001年11月底,从而解决了××公司无法提交交房时间的证据的问题。例2:2008年11月12日,在开庭审理××乡××村758位村民诉被告××村村委会、第三人王××、林××林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该转让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民主议定”原则,且是议标成交的。因为原告拿不出村干部是否有以权谋私的证据,但是“受让人是村主干的亲兄弟”,这一事实必须让审判人员知道,所以,我设计了这样一种提问方案:首先我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村村委
4、会主任林××:“第三人向法院提交了2003年2月16日村委会会议记录,用以证明林权转让一事经过村两委会讨论决定,该记录上的主持人是危××,我的问题是:‘危××当时在村里担任什么职务?’”,林××回答:“村支部书记”,我又问:“据我了解危××与第三人王××是同父同母的兄弟,这是不是事实?”,林××回答:“是事实”,转而我问第三人王××:“刚才××村村委会主任林××回答我的两个问题,他说的是不是事实?”,王××答:“是事实”。例3:在原告顺昌县××乡合作基金会诉被告卢××、范××、余××、吴××(我为被告卢××、范××、余××代理)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只有
5、两张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收据,原告在诉状中称:四被告为了办厂“分别于1996年3月30日和1997年4月10日两次向原告借款计61万元作为周转金,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借款,被告迟迟未还”。在该案中,诉讼时效是第一抗辩点。借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于是,我设计了这样一个提问的方案:我问原告代理人(××乡负责合作基金会的副书记):“原告在诉状中称:‘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借款,被告迟迟未还’,我的问题是:‘1999年、2000年原告是否有向被告追讨过该笔(指61万元)欠款?’”,原告代理人回答:“有,每年都有口头追讨
6、过。”在法庭辩论中,我引用了上述一问一答后,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原告自认1999年、2000年有向被告催款,于是这笔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1999年开始起算,2000年再次催款时,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被告不承认2000年之后原告有向被告催款,此后存在时效中断的事由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如果原告无法举证证明2000年之后存在时效中断的事由,那么原告直至2005年1月5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例4:在原告姚××诉被告曹××(发包人)、李××、李××(承包人)、黄××、张××(分包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只有曹××(发包人)与李××、李×
7、×(承包人)之间有一份《山场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采伐时应保护好采伐山场周围的经济作物如有果树、田等损毁一切赔偿归乙方负责。(注:廖家昌桔子山内赔偿由甲方负责)”。承包人李××、李××与分包人黄××、张××无书面合同,姚××为黄××雇用的小工,姚××被曹××临时叫到廖家昌桔子山附近的山场上“拔钩”时受伤(“拔钩”是用钩子将要采伐的树向上拖住,以防止树木往下倒,而压坏廖家昌的桔子树)。一审根据该合同第三条,认定:“拔钩”是乙方的义务,所以姚××在“拔钩”中受伤,应由乙方的分包人黄××、张××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曹××指示失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8、我为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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