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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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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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常见问题解答一、总则(一)为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及《泉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泉政办〔201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

2、定适用于由市政府直接筹集、管理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应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配租情况送主管部门备案。-11-(四)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应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供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五)市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

3、、人社、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镇、街道、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其他社会机构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障管理工作。二、保障对象(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根据各类人群对住房保障的实际需求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近期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有重点地分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七)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晋江市居住证,年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

4、入(晋江2011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731元),且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11-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主要成员在本地居住就业三年及以上(以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时间为依据)其他成员常住本市的,可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型成套公共租赁住房;2.申请家庭未租住公房或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限价房),但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除外;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4.申请人家庭财产超过中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中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和认定审核办法另行制定;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2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符合有关申请条件的,可独立申请。(八)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2.在本市工作,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九)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1-在本市工作,与用工单位签订劳

6、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三、申请与审核(十)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领取《晋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镇(街道)按规定受理申请;3.初审和公示:镇(街道)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

7、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初审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和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镇(街道)提出;镇(街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异议提出的组织和个人反馈。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镇(街道)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11-4.复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8、起15日内,会同国土资源局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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