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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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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进货物用于销售,自用部分如何作税务处理 近日,一家刚成立的加油站的会计向税务机关咨询,其公司经营汽油和柴油,且公司自有车辆也使用这两种产品,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2、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
3、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加油站自用汽油、柴油的行为,在增值税方面,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
4、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从上述规定可知,加油站自用汽油、柴油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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