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任的法律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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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的法律重构内容提要:信任是社会主体对事物品质的真实性或他人行为的无害性、可靠性不怀疑的一种主观态度。它是一个社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自建国至十年文革不间断的政治运动、对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的摒弃、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阶层与利益分化以及党政官员的腐败等原因,致使信任危机成为当下困扰国人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在重构社会信任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和普遍的约束力,能够有效降低信任风险,能够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权威性调整,平抑和减缓贫富差距,能够有效惩治各种腐败,削弱不信任的基础,因此法律成为当下中国重构社会信任的最为有效的制度机制。关键词:信任信任危机法律机制一、引言:什么是信任无信不足以立国!司马光以史学家的眼光论道:“国保于民,民保于信。”而当今中国背信、欺诈、制假近乎泛滥性存在。2004年上半年媒体更先后爆出了“西安宝马假彩票案”和“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两件惊天大案。[1]前案已涉及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公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公信规则的问题。面对屡禁不绝的几乎遍布全国各行各业的制假售假和坑蒙拐骗事件和行为,[2]国人惊呼我们还有什么可以信任?信任问题已成为困扰国人的一大社会问题。什么是信任?社会学家郑也夫教授认为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合作伙伴的行为和周围外部的环境会朝着我所希望的方向发展;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则认为信任是社会成员对彼此诚实、合作行为的预期;日本学者山岸俊男将信任理解为对信誉和良好意愿的期望;不少西方学者则将信任理解为应对他人自由的一种策略或机制如约翰.邓恩、迪戈。甘姆贝塔等人。笔者从中国语境出发也倾向于将信任理解为一种主观态度即主体对事物品质的真实性或他人行为的无害性、可靠性不怀疑的态度。所谓对事物品质的真实性不怀疑是指主体相信某一事物实际具有的属性、质量、性能与其被描述具有的或应当具有的属性、质量、性能相一致或相信一个被描述、传闻的事物在生活中确实如描述般的存在。信任首先直接否定的是假。当我们手持百元人民币进行交易时对方以验钞机辨真伪,当我们购买文具电器药品计算机及其零部件等等商品时,我们要在寻找和查验了它的独特防伪标记后方才放心……如此这般均为不信任:怀疑事物的真实性。所谓对他人行为的无害性不怀疑是指主体相信他人实施的行为不会使自己处于危险、困难、窟迫的境地。当“中国铁通”公司员工以上门登记的形式欲为人们提供更为优惠的通信服务时,其索取服务对象身份证及其号码的行为引起服务对象的警惕和盘问,是为不信任:怀疑“中国铁通”行为的无害性。行为的无害性是以行为人讲诚信为起码要求的,虚假的行为往往是有害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将“坑蒙拐骗”作为一个惯用词来使用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道理。12 所谓对他人行为的可靠性不怀疑是指主体相信他人的行为及其性质与该他人自我表白的行为及其性质或按常理、规则或约定应当表现出的行为及其性质具有一致性。许多城市的大型超市几乎通行一种做法:顾客入超市购物前被商家要求“存包”、交款完毕出超市又被商家要求交验购物小票,商家的此番作为便是一种不信任:对顾客诚实购物、按货付款行为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如果我们稍加观察就会发现诸如此类的怀疑、提防、戒备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不信任成了国人的一种普遍性心态和情绪。可是,人是需要信任的,人与人之间若没有一个基本的信任,就不可能有健康或正常的相互交往,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生产与生活,最终不可能有社会的发展与延续。正如19世纪的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所说:“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切了解之上的。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亲自观察一样,或更为强有力,几乎一切关系都不能持久……现代生活在远比通常了解得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他人的诚实的信任之上。”[3]当代英国人权问题专家米尔恩就直接将“诚实对待权”视为一项具有普遍性属性的“严格意义上的人权”,认为这是世界上的任何地方任何民族任何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他看来不受欺诈,享受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需要。[4]事实上社会如果表现出信任的极度稀缺,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安全危机了,因为事事、处处的怀疑戒备,则势必人人自危如履薄冰,相互提防草木皆兵,没有人被认为是值得依靠和求助的,也没有人会主动援助他人,如此下去,一旦遇到任何风浪整个社会都会显得无从救济与能力不及。中国人的信任到那里去了?难道包括大陆在内的华人社会真的从来就是一个所谓低信任度的社会吗?[5]回答是否定的。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传统厚重,讲究诚信是我们民族传统中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之一,孔子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民族格言“言必信,行必果,承必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无不印证了中华民族的讲求诚信的美德。经济学家张维迎曾以中国古代国家政治制度上的郡县制、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山西票号”等为例证明中国曾有过较高程度的信任。更为直接的事实是新中国建立伊始,面对国民党政权扔下的一个乱摊子,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其清政廉洁,雷厉风行,言必信、行必果的执政风格与国民党旧政权形成鲜明对照进而赢得了社会各阶层由衷的敬佩和极大的信任,同时也表率性地推动了全社会诚信之风的形成。然而,时至今日,几经沧桑,人们却于不自觉中由以前什么都信到现在什么都几乎不信,这不能不说是当今中国人的悲哀。酿成这种信任危机的原因究竟何在?我们应该如何克服这种信任危机并在我们社会中重新建构起信任?法律又将在其中担负着怎样的使命、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其作用能力与空间如何?显然这是作为“实践的人文科学”的法学、法理学应当予以关注、思考和回答的问题。二、信任危机:一个缘于多因的社会问题可以说任何社会问题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总有一个量的积淀过程,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12 ;同时它也通常不会简单地基于某一个孤立的因素而发生,相反,它往往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造成我国当今普遍的缺乏信任这一社会问题的原因就是复杂而多方面的,分析起来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多次政治运动特别是“十年文化革命”,这是造成当今中国社会缺乏信任的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几乎不间断地发起动员全民参与的各种政治运动,这些政治运动至十年文化革命终于登峰造极。一九五五年“反对胡风反党集团”运动在共和国历史上开“杀熟”之先,由此人们之间淳朴的信任关系和态度开始发生动摇。[6]一九五七年的“反右”运动使不信任心理和情绪进一步恶化,在这场运动中,为了表达自己的革命意愿和立场,“杀熟”已不限于抛出私人信件,连朋友、夫妻之间的纯私人交谈也被一些人用来揭发、批判他人。[7]及至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在这场“革命”中人最丑陋的本性被肆无忌惮地释放和暴露了出来。全国各地各行各业被动员起来了的几近疯狂的人们在政治高压之下,由人人自危而人人自保,于是各种为良知所不耻的手段都被最大化了价值:批斗、揭发、诬蔑、陷害、捏造、欺骗直至暴力。这场浩劫给国民意识和心理留下持久而巨大的负面影响,它一方面在人们的心中培植并恶性强化了相互戒备、提防的不信任心理和态度,另一方面又遗传般地使背信造假作弊欺骗等成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心理习惯和行为方式,贻害至今。其二,摒弃民族传统文化是造成当今社会缺乏信任的文化原因。自“五四”运动以来,面对不断涌入的西方异质文化的冲击,我们一再对以儒家为正统的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批判和否定,正是在这种不断的批判与挞伐中,国民从思想到心理到行为与我们自己的文化与传统日益疏远,祖先于漫长的历史中所形成的信仰、规则、价值渐次被抛弃和遗忘,当代儒学家蒋庆教授不无痛心地指出:在现代化过程中,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在近代西方文化冲击面前放弃了自己传统文化的国家。与中国大陆形成对照,在中华文化圈的其它地区或国家例如香港、新加坡却还保留着许多中国大陆已失传了的文化传统,在日本,他们对儒学的态度要比中国内地友善得多。[8]正是在对儒学的不屑与鄙薄之中,被儒学视为至要的伦理道德规则、立人之根本的“五常”——“仁、义、礼、智、信”不可避免地遭到了横扫。在儒家看来为人处事、安生立命不可不恪守仁义礼智信,非“五常”不能成就真君子。孔子尝言“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交友处事是否诚信成为孔子每天都要检讨与反省的问题。然而这套伦理规则早已被我们弃若敝屣,短缺了精神伦理传统之根的国人必然会在社会行为上表现出相应的迷茫与失常,于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制假贩假、坑蒙拐骗、背信弃义就成为“情理”之事了。12 其三,日益明显的阶层分化与贫富差距是造成社会缺乏信任的重要原因。正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期的当下中国已进入结构与利益明显分化的社会,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表现出多元性,社会成员表现出贫富的差距性和社会地位的实际不平等性。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实证研究报告分析认为:依据人们占据社会资源状况的不同,当下中国可划分为10个阶层和五个社会经济地位等级。[9]也有学者根据当下人们利益获得与利益受损状况的不同认为中国人实际上可分为四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亦称利益绝对受损群体。)[10]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课题组一项关于社会问题的调查显示:贫富不均问题是被调查者认为急需解决的头三个严重社会问题之一。[11]这些贫富不均、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不同群体的人们,各自对彼此行为的态度是不同的,他们不可能一视同仁地信任所有人,因为普遍的社会信任是以平等为基础的,人们社会地位特别是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人们思想认识和主观态度的不一致。一般讲来同一群体成员之间对彼此行为的无害性、可靠性往往会因其“自己人”意识而给予较高的肯定,相应地对其他群体则近乎本能地有着某种排斥与戒备。从心理学意义上解释:群体成员的群体认知意识越强,他们对非群体成员的排斥和敌意也越强,彼此间合作的效率也较低。不仅如此,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各自对社会的总体评价和态度也是不同的。通常利益受损群体或低阶层人士对社会的评价会低于获利群体或较高阶层人士,其对社会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也相对会较低。其次,阶层和利益的分化,贫富差距和社会地位不平等的存在,包括各级官员在内的富裕阶层的优越生活的示范,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求富脱贫心理,“致富”日益升腾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目标,是否富裕、是否快速富裕成为社会用以衡量一个人才干、能力的极为重要的标准和尺度,于是人们不再有兴趣考虑、追问和质疑富裕者掘得“第一桶金”的具体过程与手段,尤为糟糕的是恰恰就在社会思想价值观念发生变化的同时我们没有来得及建立和设置必要的法律规则制度以适当约束人们的行为,结果各种投机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性出现。虚假的事物多了,信任就必然少了。其四,党政官员腐败是信任的最大瓦解力量。如前文所述: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后以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党员干部清政廉洁,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在全国人民的心中树立起了崇高威望,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信任与支持。而如今执政党成员与政府官员的弥散性腐败已成为我们社会的恶疾。有资料显示:从1990年到1998年的9年间共有3万多名县级以上官员、2000多名地厅级以上官员、近100名省部级以上官员因腐败行为而遭到查处;在同一时间段上,全国共受理各类腐败案件110万多件,立案50多万件,涉案腐败分子60多万人。[12]有特色的是被查处的腐败官员们大多存在着相同的分裂性人格——明里仁义道德,暗里男盗女娼。[13]“台上反腐败,台下贿赂忙”。他们的道貌岸然和表里不一特别严重地挫败了民众的情感和信念,如腐蚀剂般消蚀了民众心中的信任偶像,摧毁了民众心中最后的信任堤防。一项对中国不同省份的信任分析调查显示了这样的结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对信任的影响实际上是负的。即在中国一个地区人口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越多,该地区越不值得信任。[14]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级政府官员的不信任带来一个最为直接的副产品,那就是民众对我国各项制度缺乏信心。此外,社会自治组织的不发达可能也是导致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因素。根据一些西方国家的经验,广泛多元的社会自治组织的存在有利于增强人们彼此间的沟通和信任。在我国,社会自治组织相对而言是很不发达的,公民自治素质以及结社的能力和艺术相对于西方一些国家而言尚有相当的差距,而这种欠缺可能是导致我国社会信任不足的一个方面的原因。三、信任构建机制:西方的规范理论和中国的实证结论12 信任是如何建立的呢?西方思想界信任问题专家大多认为人类信任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人际信任(或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人际信任是基于对他人品行的理性考察和与他人之间情感联系而产生的信任。制度信任则是基于各种非人格性的规范准则、法纪制度的约束而产生的信任。由于前者依赖于人们彼此之间长期的亲密交往和一惯的真正了解,因此它主要适应于传统农业社会或“熟人社会”,由此人际信任也主要是传统农业社会的信任形态。而现代社会由于频繁的职业交换、经常的人口流动乃至大量的移民而形成陌生人社会,非人格性的社会规范、法律制度成为了管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因此制度信任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信任形态。不过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这两种信任是绝然互相排斥以致于完全不能相容。就是说,在现代社会并不会全无人格信任,传统社会也可能存在制度信任。也有学者将人际信任与社会信任相对应,而社会信任包括基于社会制度的约束而产生的信任和基于社会文化道德观念的教化而产生的信任。人际信任的信任半径较之社会信任的为小,主要限于亲属、朋友等特殊的私人关系范围,因此又可称为特殊信任,而社会信任在被信任者与给予信任者之间并无特殊关系,即信任可以被贯彻到与自己无血缘关系或私人关系的其他人身上,因此又被称为普遍信任。社会信任的意义似乎更接近于一种社会品德。德国的韦伯是最早将信任分为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的学者。与几种基本信任形式相对应人类社会大体存在三种基本的信任产生与维持机制:人格因素与私人情感、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道德观念。不过西方也有学者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考察问题,提出了与上述观点不完全相同但不彼此排斥的看法,比如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D.帕特南教授。帕特南教授依据自己对意大利南北不同地区制度绩效长达25年的考察和研究得出结论:在现代复杂社会,信任的产生机制主要是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他说“信任本身是社会体系自然产生的一种财富,就相当于个人的品质。个人之所以能够去信任(而不只是轻信),是其行动所寄寓其间的社会规范和网络使然。”[15]被帕特南教授视为社会资本组成部分和信任产生机制的公民参与网络其实就是多元化的社会自治组织。多元化的自治组织之所以能增强信任,是因为同一组织的成员会因其或偏好、情趣的同一,或人生旨趣、追求目标的一致等等而产生相同的归属感进而自然生成一种亲近感,认同感,这种亲近感与认同感为他们相互间形成信任和合作的态度与意愿奠定了基础。同时这种自治组织又有着与学校相似的功能:它常会围绕其宗旨而开展各种集体活动,而每个成员只有遵守活动规则并与其他伙伴互相配合真诚合作,才能保证这些活动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目的。相反,任何形式的违规使假都将断送活动本身。正是这种经常性的参与及其过程使每个参与者受到训练和熏陶并逐步养成诚信、合作、互助的心理习惯与人生态度。显然依帕特南的解释,多元化的自治组织与社会成员的信任习惯和态度正相关。与西方学者不同,中国一些学者在信任问题领域更多地是以西方现有学术成果为工具,着重就中国社会的信任问题展开实证分析和研究。我国学者认为“关系”(人际关系)在中国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它“是理解中国社会结构和中国人心理与行为的一个核心概念”。中国人建立、保持和发展关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六种:袭,即承袭已有的关系资源;认,即主动与他人确认共同的关系基础,如认老乡;拉,即没有既有关系或既有关系太远时努力拉上,强化关系;钻,即通过各种手段接近权威人物;套,即套近乎套交情等;联,即扩展关系网。一般情形下信任程度与人际关系的密切程度成正比,即关系越密切,人们的信任程度越高。但它并不是影响信任大小的惟一因素。我国学者研究的初步结论是:“12 在中国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增加外人的可信程度,发展与外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运作是中国人建立和增强信任的重要机制。关系运作不仅包括利用关系网或请客送礼等工具性色彩较强的方法,而且还有相互尊重、交流思想感情等情感性色彩较强的方法。不同的关系运作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在长期合作关系中,加深情感的关系运作方法较受重视,而在一次性交往中,利用关系网或利益给予的关系运作方式较受重视。此外,在经济合作关系中,为了增强信任,人们除了进行关系运作之外,还会采取法制手段。二者可以共存。”[16]因此关系运作和法制手段是我国建立信任的两个主要机制。[17]对西方思想资源和中国实证结论的解读与描述给予我们这样的启示:信任的构建机制是多样化的,各个不同的信任机制与不同的具体社会条件或特点相对应,社会通常因其条件或特点的不同而选择和信赖不同的机制构建信任。同时,各个不同的信任机制在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功能空间。然而,已有的理论和结论都没有为我们进一步回答这样的问题:当下中国重构社会信任最为合理、有效的路径和方法究竟是什么?何者是真正适合中国社会在当下及未来发展的信任机制?四、时代的托付:信任的法律重构笔者认为,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信任机制即人格因素和私人情感机制、文化道德观念机制和“公民参与网络”机制、关系机制在当下都难以成为构建社会信任的主要机制。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信任机制即人格因素和私人情感机制不能成为重构社会信任的基本机制。因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加速时期,传统农业社会的标志性特色正在逐步黯淡下去,而现代工业社会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特征如成熟的市场经济、健全的民主政治和完备的法制、法治、频繁而广泛的社会流动、理性化的科层制管理与组织等正在逐步显露端倪或雏形。也就是说现代工业社会之于中国已不是一个遥远的未来,它已经露出了黎明的曙光。因此我们有理由说,人格因素和私人情感机制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农业社会或“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长期亲密的交往和彼此知根知底等正在中国城市化的过程中逐步淡化并将最终丧失,此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文化道德观念机制不能成为重构社会信任的最为有效的机制。处于社会转型之中的当下中国在文化道德价值层面表现出一种较为普遍的道德失落和价值失范,一方面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在自“五四”运动至今近百年的不断挞伐中被我们基本放弃,而现代文化道德价值体系又尚未完成新与旧、本土与异质文化的充分整合,并未获得真正的确立或完全取得权威性,这种文化价值的失范使得“社会诸阶层都浮现出一种缺乏文化价值根基的浮躁性和盲目性。”12 [18]一种无所依从、难以依从的漂泊感、失落感和精神焦虑成为当代人带有普遍性的心理特征。由于文化道德价值处于社会结构的深层次,要复兴或整合一定的文化道德价值体系是不可能凭借几个强制性的决议于一朝一夕完成的,它需要长期的文化积淀,甚至可能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因此文化道德价值在当下中国这个特殊时期就难以承担起重构信任之重任,这不仅因为文化道德机制构建信任靠的是对国人长期的教化与熏陶,即它需要时间,因此不能及时满足当今社会对信任之迫切需要,更因为它自身尚待整合、振兴与新生。因而它不是当下重构社会信任的最为有效的机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说文化道德机制客观上不可能承担起当下构建信任的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我们放弃这一机制或否定这一机制的价值。事实上文化道德价值的教化才是更为根本和长远的,毕竟信任本身是一种主观的观念和态度,若通过长期的灌输宣传教育等内在化的方式在人们内心和意识深处培植起诚实信用的价值观念和生活原则并使之以一种思维定势、情感方式和行为惯性的方式贯彻于生活之中,那么这样的信任所具有的稳定性、持久性和深刻性往往是其它机制难以匹敌的。我国现有的文化道德价值状况不能承受构建信任的一时之重,足以使我们从另一角度获得教训:一个对未来怀抱希望的民族千万不可忘却了对其文化的传承与整合。“公民参与网络”机制在当下中国社会基本上没有用武之地。因为我们历来缺乏这种介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广泛活跃的公民自治组织或公民参与网络,或者说这种参与网络一直都显得不发达,即便是现在,我们民族在建立和组织这种网络方面也仍然存在素质与技能准备不足的问题,而且这种状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较大改变,因此公民参与网络机制在当下甚至较长的时期内对于我国是不适用的。我国独特的“关系机制”也不能成为重构社会信任的合理路径。本来作为一种自发生长于社会的信任机制,它反映了社会的某种需要,属于人们行为互动的结果,其真实存在并运作表明社会有其存在的土壤和理由,即有某种现实合理性,因此应予以充分尊重。但只要稍加考察我们就不难发现这种信任机制的弊端。关系机制赖以作用的条件是私人,实质是在私人间发展出关系和感情,而发展私人之间的感情、建立关系除了要花费较大的成本如时间成本、物质成本等等而外,更在于它所建立的信任属特殊信任而非普遍信任,信任所给予的范围过于狭小,不足以形成社会信任的氛围,此其一。其二,特殊信任也不足以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与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不一致的。正是这种客观上存在的不一致性或矛盾性,决定了它的存在前途与发展空间的黯淡与狭窄。其三,在依赖关系运作发展信任的具体过程中还存在合法界限较难把握的问题,特别是在腐败已成为我们社会的一种严重社会问题的现实情况下,这种机制的运作就更显得风险过大。因此关系机制不能也不宜让我们对其所寄更多。至此我们的关注点投向制度机制,本文认为社会转型或现代化过程中的当代中国恢复或重建失却了的信任势必也理应倚重制度或法律机制。非人格性的法律机制可以说是临危受命,它当仁不让地被时代推到了前台并赋予了使命。(一)法律以其自身的品格与属性卓有成效地构建社会信任1.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至上权威性等独特品格和属性使法律能有效解除人们的内心疑虑,降低信任风险进而促成和构建社会信任。信任作为一种对事物的真实性和对他人行为的无害性、可靠性不怀疑的主观态度,事实上是一种对对象的事先预测或愿望,因此它“本质上是有风险的”12 ,因为预测毕竟不等于真实结果,主观态度毕竟不是客观事实,人们毕竟不能亲自固定和确定对象,确切地使其真实、无害和可靠。信任者是有可能错误地将信任给予了对象的。信任的这种风险性成为社会信任得以建立的障碍。法律机制构建社会信任的一般机理就在于促成和保证人们行为的确定性、无害性和可靠性(至于事物的真实性,则是与人的行为的无害性和可靠性相联系的,基本上是由人的行为的无害性和可靠性决定的),降低信任风险。具体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由于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正式制度安排,其必然要求就是令行禁止和一体遵行,因此法律一旦生效和实施就足以范围广泛地迫使受其调整和管束的人们在行为上保持某种确定性和可靠性,恰如哈特所说:“凡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非任意性的或必为的。”[19]否则,其有形的物质性制裁就是直接而现实的后果。由法律营造和保证的这种人们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靠性就极大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彼此间的疑虑,使相互交往的人们即便是陌生人相互之间也能够对彼此的行为给予基本的信任。在此法律机制构建信任的实质主要是以有形的物质性制裁相威胁使受其管束的人们相互间因慑于法律的制裁而被迫在行为上表现出合乎法律和预期的确定性和可靠性。此所谓不敢背信欺诈。其二,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刚性社会控制手段,其制裁的物质性后果势必促使每个理智健全的人在采取某项行动时仔细权衡利害得失,进而在“理性人”趋利避害、取大利舍小利的一般行为逻辑的作用下选择行为的无害性和可靠性即:遵守规则、忠实约定、履行承诺。特别是那些已经或打算建立和保持长期交往关系的人们相互之间就更是如此。因为背信欺诈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与违法爽约可能获得的好处相比,前者可能不利或痛苦更大;一次违约、投机可能获得的利益与建立和保持长期交往关系可能获得的利益相比,则往往后者利益更大更长远。经利害权衡而达致的人们彼此行为选择上的趋同——行为的无害性和可靠性,有效扫除了人们之间的信任障碍,降低了他们之间的信任风险,从而使他们相互间的基本信任得以建立。这里法律机制构建信任的实质是凭借其制裁的物质性后果,运用经济学“理性人”的一般行为逻辑促使人们出于利害得失之成本算计而理智地选择行为的无害性和可靠性。此所谓不愿背信、违约或欺诈。俗话“犯不着因小失大”常常是这种权衡的一种表达。其三,法律是有强烈规范性和严格程序性的制度安排,它凭借一套对规则和程序的科学、严密的设计先行堵塞一切能够预见的欺诈可能性渠道或漏洞,使受其管束和规范的人丧失背信欺诈的机会与可能以致于不能不在行为上选择无害性和可靠性,选择诚信。我国《合同法》关于欺诈合同无效的规定、《婚姻法》关于婚姻的缔结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的程序性规定等都属此类,它们有效地阻遏了欺诈合同和以虚假结婚为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或感情的骗婚行为,确保了相关主体的行为无害性和可靠性。在此法律机制构建信任的实质是通过理性的制度设计以非人格性的规则和程序将人们的行为格式化,迫使其行为实现无害性和可靠性。此所谓不能背信和欺诈。从法律机制构建信任的一般机理不难发现:其构建信任根本上是强制性的。当人性表现出堕落时,制度强制无疑是一剂猛药。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制度就是用来对抗和防范人性的堕落的。西谚所说的“每个人都是可以收买的”道出了人性的丑陋,达斯古普塔评论道:它虽然令我们反感,却“说破了一层道理:没有人对他自己的忠诚赋予了无限的分量。”[20]因此法律从制度上进行强制就是不可缺少的。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制度安排,其不得朝令夕改的性质使其强制性价值并非仅在保证诚信于一时一事,法律的强制实际上是坚决而持续地存在的。这种持续性强制能够收到改造、教化国民行为之功效:使国民由最初的被迫诚实守信,逐渐磨砺成自觉诚实守信以致于最后形成习惯。此所谓“12 习惯成自然”,“由必然王国而自由王国”。2.法律构建信任的一般机理和能力还广泛现显于社会的经济、政治领域。在经济领域,法律通过民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则程序权威性地调整人们的经济活动,规制人们的经济行为,引导、监督和保证各个参与市场的经济人行为合法和竞争正当,由此为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提供基础和根据,并使普遍的社会信任得以建立。离开了法律的普遍有效调整、控制和威慑以及由此促成和保证的人们普遍的行为合法性和竞争正当性,坑蒙拐骗、假冒伪劣就会泛滥,普遍的社会信任就没有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本身就意味着信任,犹如意味着秩序。宋代政治家范仲淹讲“法度所以示信。”[21]他是有道理的。另一方面,法律通过对少数利令智昏、丧心病狂的违法犯罪者给予实际地严厉惩罚而儆戒他人,由此净化社会环境,推动诚信之风的形成。在政治领域,法律依靠宪政、行政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法不授权即无权”等具体原则制度对政府或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约束和控制,敦促并监督政府严格依法办事、一切行使权力的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从而保证国家权力的无害性和非任意性行使,由此促成和建立公民对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理预期和基本信任。哈耶克曾讲:法治就是“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22]可以说现代社会,正是有了法治,靠着法律的崇高权威,公民权利才免于强大国家权力的侵害,公民才得以对国家权力的无害和非任意行使有了信心,才得以建立和保持对政府或国家权力有根据的理性的信任。(二)法律通过对利益关系进行权威性调整,平抑和减缓贫富差距,从而消除不信任因素,促进社会信任哪里不平等表现突出,哪里的社会信任就会下降。这是西方一些学者在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进行观察和实证研究后得出的一般性结论。当下中国不平等已是公认的事实。上文提到的社会分层和利益群体的多元化正是社会主体占据资源——财富、权力、声望、受教育等诸多方面不平等的结果和具体表现。在这诸多方面的不平等中尤以财富的不平等——贫富差距为突出。平抑或弥合人们的贫富差距,降低人们之间的不平等,除了依赖国家倾斜性的政策规定而外,最为行之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的本性与信任的基础具有天然一致性和和谐性。法律的本性就是追求和体现公平与正义,一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意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因为我们只能把法,也包括实在法,定义为不过是这样一种制度和规定,即依其本义,它们注定是要为正义服务的。”12 [23]法律的本性与信任的基础之间这种自然天成的一致与和谐使得法律构建信任既顺理成章,又驾轻就熟。法律在把握人们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对各种利益关系作出稳定性、权威性调整和安排,它一方面为利益受损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创造和提供更加公平的制度性机会和渠道,如规定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社会保险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老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在农村实行一税制甚至取消农业税等等,另一方面则对获利群体过分增长的利益要求给予一定程度地抑制或忽略如开征消费税、遗产税、适当提高某些税种的税率、提高借贷利率等,从而求得各种利益的大致均衡,使过大过剧的贫富差距和不平等受到削弱或平抑。“不平等是信任的最大杀手。”法律正是在致力于平等的事业中有效抑制和消解了导致不信任的因素,进而为新的社会信任的建立作出贡献。(三)法律通过预防和惩治腐败净化社会环境,促成和恢复社会信任在当前整个社会文化道德价值力度不足,官员自身抗拒道德教化的条件下,预防和惩治官员腐败这一恶疾的可依赖的最终且有效的手段只能是制度本身,是法律。法律能够首先通过从制度上进行周密设计,尽可能地堵塞发生腐败的环节与可能,使权力者的腐败欲望没有实现之可能;其次,法律能够通过增加官员腐败的成本,如重刑追究腐败官员的刑事责任、实行惩戒制度即一旦触犯法律永远不得再从政等等,使各级官员受到震慑,放弃或抑制腐败;其三,法律能够通过对一切腐败分子一视同仁地严厉制裁和惩罚,使任何人的贪污腐败行为都不会因其地位之显赫、权力之巨大而逍遥法外,从而收到以儆效尤和彰显、捍卫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之双重功效。法律对贪污腐败的有效预防和惩治必将在使社会环境得到净化的同时,使久违的民心得到复归,使社会信任得到逐渐地恢复和重建。(四)法律机制构建信任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个事实,它正现实地存在于我们社会之中不管人们是否愿意接受或承认,法律都已经或正在以强劲势头成为当今中国实行社会管理与社会控制的主导力量,法律已程度日深地渗透于人们的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之中,成为人们建立广泛经济关系和开展大规模经济活动得以求助和依赖的现实工具与制度保障。正是由于法律的介入和担当,处于信任危机之中的当代中国人才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感与精神慰藉。法律机制与同样作为事实的关系机制的最大不同,在于非人格性的法律规则、制度代表了现代工业社会实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方向与方式,与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需要与趋势相适应,同时又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相一致,这种适应性和一致性决定了法律机制与关系机制的不同地位与命运。五、法律机制的中国局限:一个并非多余的结语值得提出的是:在我们看到法律机制重构信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同时,不能陷入一种片面的乐观以至于忽略了法律机制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可能遭遇到的独特困难或特殊局限。这种困难和局限首先是指我国法律的权威性还没有达到最大化进而完全取信于民。其次是指法律机制本身不能成为其它信任机制的“功能性等价物”进而完全取代它们。第三是法律机制构建信任从根本上讲是强制性,尽管它能有效促成和构建社会信任,满足人们的信任需要并且在现实社会条件下具有其它机制无法比拟的作为空间,但它最为遗憾之处是其缺失了人文情怀。它是以一种纯粹外在的形式主义规则来维持人们之间的相互忠诚,而这种忠诚显然是一种人基于外部强力或限制而形成的。然而从本真的意义上讲信任与情感因素及内心体验是相关联的,信任若短缺了真诚的内心愿望与信念仅仅是凭借强力来维持,其“含金量”就是不够高的。12 注释:[1]详情参见《中国新闻网》[2]假烟假酒假药假广告假文凭假政绩乃至假人民币在我国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假冒伪劣”在一些国家甚至成为中国货的代名词,《南方周末》更披露海南华银信托竟以“天大的胆子”销售虚假国债。(参见《南方周末》2004.6.17第C20版)[3]转引自弗郎西斯。福山著《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序)》,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4]请参阅(英)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5]国外有学者认为受其文化之决定,包括大陆在内的华人社会一直就是一个低信任度社会,而这种低信任度直接阻碍了华人社会企业的发展规模进而将会影响其在全球化经济中的竞争力。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著《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6]所谓“杀熟”乃欺骗、坑害、诬陷同事、朋友等熟人之义,“杀熟”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某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事实。关于“杀熟”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郑也夫教授有十分精彩的分析。请参见《走向杀熟之路》载郑也夫彭泗清等著《中国社会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7]请参阅章诒和著《往事并不如烟》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8]请参阅蒋庆、盛洪著《以善致善:蒋庆与盛洪对话》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9]请参阅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10]请参阅李强著《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1]请参阅陆建华著《中国社会问题报告》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12]参阅陆建华著《中国社会问题报告》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页。[13]例如:曾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成克杰在人前、台上高唱着建设精神文明,人后、台下却受贿姘居;厦门海关官员在前门信誓旦旦,要对走私严惩不贷,可在后门却听任走私犯赖昌星的走私船逍遥。[14]请参阅张维迎、柯荣住《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的跨省调查分析》《经济研究》2002年第10期。[15](美)罗伯特D.帕特南著,王列等译《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2 [16]郑也夫、彭泗清等著《中国社会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页。[17]显而易见,这里的“是”——关系运作和法制手段是我国建立信任的两个主要机制乃“实然”之是,而非“应然”之是。[18]请参阅方克立主编《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文化》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377页。[19](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页。[20]帕萨·达斯古普塔《作为商品的信任》载郑也夫编《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破坏》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21]《宋史·范仲淹传》[22](英)哈耶克著,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23](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舒国滢译《法律智慧警句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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