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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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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管理风险分析知识讲座目录第一部分有关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的政策背景第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经营风险第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措施1第一部分相关监管政策背景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年的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一些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如不及时加强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将进一步增大。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省金融办于2011年7月13日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38号)文件,并在8月1日至9月30日其间要求各市金
2、融办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和检查。检查重点涉及以下五个专题内容:专题一:股东出资能力;专题二:信贷投放合规性;专题三:财务数据真实性;专题四:关联交易;专题五:公司内部治理。2第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经营风险风险一:股东自有资金不足,抽逃资本金。通过在各地市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如:主发起人)存在自由资金出资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自身负债水平过高(超过70%);2、对外投资总额远超过上年净资产(远超过100%);3、主发起人年度审计报告中(附注)
3、并未反映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该项股权投资。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存在抽逃资本金现象:如: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前三个月就以低息(年5%-6%)贷款形式将注册资本的50%以上资金发放给股东关联企业或个人,但之后的本息主要由实际用款人支付。(通过客户档案及进账单等凭证)此外,一些法人股东实际没有这么多存量资金,就会串通不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先从朋友处周转资金进行验资登记,随后抽逃出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先天不足,所以一旦运作资金周转困难,就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将面临解散的风险。如:验资报告内
4、验资户进账单中显示出资人非股东本人。上述现象均可反映出股东出资能力不足,首先资金方面就不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仅将小贷公司作为资金套现,获取银行信用的融3资平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极为不利。风险二:服务对象存在较大偏差。各级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存在较为明确的区域限制,旨在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在服务“三农”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却将大部资金流向城市中小企业和个人,甚至是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跨省、市)。如:1、跨地区发
5、放贷款。尤其是小贷公司主要投资人户籍注册地以外地市的,通常会将贷款发放给同户籍的人士,而且通过出账凭证反映资金是流向该户籍地的。2、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大量房地产行业(包括市政建设项目)贷款,但涉及新农村建设的除外。根据省金融办要求,涉及房地产行业贷款的业务一律排除在“三农”贷款之外统计核算。风险三:信贷资产集中度风险较大。1、存在拆分贷款现象。就我们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检查情况看,各地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规模的拆分贷款现象,如:关联方(企业主和自然人)均在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贷款,但最终本息均由实际用款人支
6、付。2、小额贷款比重过低。目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的发放不合规(低于70%),有的公司通过拆分贷款等方式规避小额贷款规4模的监管风险,进一步增加集中度风险。3、贷款期限过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合同期限签3个月以上,但实际客户提前还款现象很普遍,这一块也是监管部门困惑的监管盲区,因为长期贷款占比指标无法规避该类风险。风险四:非法集资,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以公司的注册资金及适度的银行融资等为限发放小额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发展
7、形势良好,许多资金希望投入到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高额收益,(据金融办透露)目前申请登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很多,民间资金的存量和需求量都很大,以注册资金为限发放小额贷款,将很难满足民间需求。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不顾自身经营风险,私下非法吸收民间闲置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可一旦放贷资金回笼困难,势必将引发涉众型、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风险五:存在高息放贷,偷逃税收,客户资产质量降低的风险。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
8、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而省金融办在《关于合理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水平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44号)已明确规定,江苏省境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在2011年年内原则上贷款平均年化利率水平不得超过15%;国5开行统贷模式中,小企业最终融资成本不得超过13%;民生银行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模式中,小企业最终融资成本不得超过14%。但就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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