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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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3.1一般要求   3.1.1对新农药,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其原药和制剂登记。新农药登记后,申请人可以分别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   3.1.2已在我国境内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登记规定提供资料。   3.1.3特殊新农药登记,适用第四章的规定。   3.2新农药原药登记   3.2.1原药临时登记   3.2.1.1临时登记申请表   3.2.1.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下同)、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1.3产品化学资料 

2、  3.2.1.3.1有效成分的识别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下同]、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注明计算所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发布时间,下同)。   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的,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存在异构体且活性有明显差异的,应当注明比例。   3.2.1.3.2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质   应当提供标准样品(

3、纯度一般应高于98%)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酸/碱度或pH值范围、熔点、沸点、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数(正辛醇/水,下同)、蒸气压、稳定性(对光、热、酸、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下同)等。   3.2.1.3.3原药的物化性质   应当提供原药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等。   3.2.1.3.4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A有效成分含量   明确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4、。不设分级,至少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样品,测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取3倍标准偏差作为含量的下限。   B相关杂质含量   明确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C其他添加成分名称、含量   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添加的稳定剂、安全剂等,明确具体的名称、含量。   D酸度、碱度或pH范围   酸度或碱度以硫酸或氢氧化钠质量分数表示,不考虑其实际存在形式。pH值范围应当规定上下限。   E固体不溶物   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F水分或加热减量   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3.2.1.3.5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

5、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检测方法通常包括方法提要、原理(如化学反应方程式等)、仪器、试剂、操作条件、溶液配制、测定步骤、结果计算、允许差和相关谱图等。   检测方法的确认包括方法的线性关系、精密度、准确度、谱图原件等,对低含量的控制项目及其指标还应当给出最低检出浓度。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CIPAC方法的,需提供相关的色谱图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品、样品和内标等色谱图),可以不提供线性关系、精密度、准确度数据和最低检出浓度试验资料。   3.2.1.3.6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   对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

6、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3.2.1.3.7原药5批次全组分分析报告   全组分包括有效成分、0.1%以上含量的任何杂质和0.1%以下的相关杂质。   A定性分析   对有效成分和相关杂质提供:红外光谱(IR)、紫外光谱(UV)、质谱(MS)和核磁共振谱(NMR)的试验方法、解析过程和结构式。   对非相关杂质提供:红外光谱、质谱和核磁共振中至少一种定性试验方法、解析过程、结构式和杂质名称。   B定量分析   提供各组分的质量分数、测定方法及方法确认过程。   3.2.1.3.8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国家

7、级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2.1.3.4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3.2.1.3.9生产工艺   A原材料的化学名称、代码、纯度;   B反应方程式(包括主产物、副产物);   C生产流程图。   3.2.1.3.10包装(包括材料、形状、尺寸、重量等,下同)、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验收期等   3.2.1.4毒理学资料   3.2.1.4.1急性毒性试验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8、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应当提供此项毒理资料(下同):   ——为气体或者液化气体;   ——可能用于加工熏蒸剂的;   ——可能用于加工产烟、产雾或者气体释放制剂的;   ——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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