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案浅议医疗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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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起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案浅议医疗监督执法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某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案的评析,从而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违法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等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医疗监督执法建议。目的在于医疗卫生执法如何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探求工作思路,从而提高专业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的力度和深度。关键词:终止妊娠案例评析监督执法【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8-0231-021案情简介6某门诊部为股份制民营医疗机构,其《医疗

2、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核准的诊疗科目只有“妇科专业”,没有“计划生育专业”,也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根据群众举报,卫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被举报的机构出示证件后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现场检查发现:①该门诊部为个体营利性医疗机构;未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核准的诊疗科目中没有“计划生育专业”;②见有1份患者签名的门诊手术同意书(告知书);③该门诊部见有独立的妇科诊疗室,并配备有妇科治疗仪、数码电子阴道镜、电动流产吸引器等诊疗设备;④妇科诊室桌上见有一份“黄某”坐

3、诊医师于2011年3月1日为一名患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门诊病历;⑤患者一张收费票据780元。卫生监督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还提取了该机构“黄某”医师开过的米非司酮药流处方、门诊病历、患者收费票据等证据。现场她无法提供有效合法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6根据以上事实,某医疗机构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我们卫生行政部门认为该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医疗机构处给予警告,责令其

4、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人流术等诊疗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0元、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0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12780元。该单位接

5、受处罚意见,自觉上缴了罚款,已结案。通过打击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活动,维护了我区医疗市场秩序,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2案例评析2.1现场取证得力,违法证据确凿。办案的难点在于取证,要取得关键性证据更难,讲究策略对现场取证至关重要。在本案的现场调查中,监督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将现场控制,收集到了该诊疗单位与患者签订的终止妊娠手术合同,现场异地保存了用于非法终止妊娠手术使用的电动人工流产吸引器、、数码电子阴道镜等医疗器械,以及相关病例资料,同时现场制作检查笔录1份、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等。当事

6、人黄某现场承认:该门诊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有效证据链,强有力地证明了该门诊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为立案查处奠定了基础。2.2法律法规的适用。2.2.1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讨论。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因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妇产科计6划生育专业,《医疗机构治疗科目名录》一级:妇产科。二级:计划生育专业。而擅自开展人流等医疗

7、执业活动的,属于擅自扩大诊疗项目或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七条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2.2.2“终止妊娠”的法律适用及内涵。目在母婴保健执法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终止妊娠”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包括“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因此认为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行为适用于“母婴保健法”,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在“

8、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适用该法进行监督。关于终止妊娠在《中华妇产科学》第2版中指出:“凡在3月内采用手术或药物方法终止妊娠称为早期妊娠终止,亦称为人工流产”、“用人工的方法终止中期妊娠,称为中期妊娠引产”[1]。因此,人工流产和中期妊娠引产均属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范围,无论是否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都应当适用本法。3建议3.1应尽量做好证据充分。取证要求: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病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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