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发改农经2008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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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发改农经〔2008〕315号关于抓紧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退耕办、财政局、林业局、农委、水利局、扶贫办,有关扩权改革试点县发展改革局、退耕办、财政局、林业局、农发局、水利局、扶贫办: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636号)要求,现就编制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所有安排过退耕地造林任务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通过累计面积0.5万亩以上的县(市、区)。二、

2、规划组织。本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规划框架包括总体规划、单项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表三个部分,三部分共同组成县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规划编制应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退耕办牵头,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扶贫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同时,各县(市、区)要制订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三、规划内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要围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这一核心,着眼于解决退耕户的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两大问题,结合各退耕县(市、区)退耕户实际需求和资源条件,按照先后次序,实施以中低产田改造为主的基

3、本口粮田建设、以户用沼气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以设施农业和干鲜果生产为主的后续产业基地建设、生态移民和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退耕还林地块补植补造工程。在上一项建设需求未满足前,不得安排下一项建设内容。四、规划期限。本规划规划期为2008年至2015年。以2006年为规划基准年。五、规划建设规模。各地要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际需求全面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其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规模按照省下达的历年退耕地造林(草)任务计划和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核定。六、规划编制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规划的作用和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

4、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基础资料的调查工作,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对退耕地区、退耕农户生产生活现状进行调查。对退耕地区、退耕农户存在的主要困难,从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征求退耕农户对项目建设的意愿。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财政要按照累计退耕还林面积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退耕还林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七、时间要求。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开展工作,于2008年5月21日前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退耕办

5、、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扶贫办。为保证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与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退耕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共同研究制订了《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提纲》,供你们在编制规划时参考。附件:1、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大纲(县级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退耕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扶贫办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

6、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636号)要求,为了确保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一、规划编制背景为更好地发挥退耕还林工程对生态改善的促进作用,有效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2007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决定由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

7、补造,并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并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规划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后,作为国家安排年度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规模,由中央财政根据到2006年累计安排的退耕还林任务和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核定,并从2008年起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财政部等六部委随后下发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

8、和管理办法》,明确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原则。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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