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ID:1199005

大小:3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1-08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_第1页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_第2页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_第3页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_第4页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建立全市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

2、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初开始全市采取县(市、区)经办、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监督使用办法,基本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二、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赣发〔2009〕9号和赣府厅发〔2009〕97号文件确定的筹资标准,统一城镇居民筹资和缴费标准。2010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

3、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个人缴纳30元。  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筹资标准由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全额负担。三、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门诊家庭补偿金。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即50元,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划入,即30元。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4、,也可抵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包括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暂定为以下14种,分为二类:Ⅰ类、7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脑瘫症(伴偏瘫);(6)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Ⅱ类、7种:(8)精神病;(9)血友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冠心病;(13)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DNA阳性);(14)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肺心病)。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5、其中: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为15000元,Ⅱ类为5000元。  (三)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0元、省及省外医院750元;第二次住院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省及省外医院4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设个人住院起付标准。未成年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省及省外医院400元;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不设个人住院起付标

6、准。  2、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省外定点医疗机构35%。  3、2010年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实际报销金额)为9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万元(包括门诊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医药费用),结合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累计支付限额达到9万元。以后根据城镇居民筹资标准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量化公布。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由参保人员在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7、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四)未成年人风险补偿  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者,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未成年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五)合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女的基本医疗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早育检查及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在门诊家庭补偿金中支付。  2、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进行定额补助:分娩顺产补助300元,难产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