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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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全日制大学生,具体如下:(一)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城镇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

2、未成年居民);(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三)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统筹协调。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

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基金监督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城镇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等相关业务工作。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做好城市低保和“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确认工作。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基金征缴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筹集:(一)个人缴费:按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0元、成年居民每人

4、每年20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缴纳;(二)政府补助:2011年标准为每人200元,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第六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第七条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含中央补助资金)、市、县三级补助资金组成。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级财政重点对芝罘区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长岛县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对芝罘区按市、区财政应负担总额的60%给予补助;对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长岛县按市、县财政应负担总额的10%给予补助。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在每年4月底前,由市财政统一直接划拨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5、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补助部分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缴市财政。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的8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镇居民集中缴费期。第三章待遇支付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大病病种(以下简称大病)及统筹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分娩补助。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根据医院等级按下列标准支

6、付:一级医院支付85%,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58%。第十一条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统筹病种(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和住院分娩补助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第十二条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慢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5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患

7、有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目前暂按一种认定,以后将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第十三条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第十四条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800元。统筹基金的筹集标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第四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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