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学生事务申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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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应学院学生事务申诉管理规定(新建文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可采用调解、书面审查、听证处理三种方式。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

2、生。第二章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事务申诉事宜。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设委员9人。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处、团委、法律专业教师、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一般申诉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调解、沟通无效者及时提请申诉委员会,通过召开听证会方式处理。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做出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问题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

3、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三)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四)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公民权受到侵犯的决定。4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系别,班级,学号及其它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人

4、签名。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一)予以受理;(二)审查申诉材料是否完整。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三)对第(一)和第(二)点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做出处理决定。(四)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申诉的受理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问题的大小,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用调解方式、书面审查方式,还是听证处理方式受理。第十三条采用调解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申

5、诉的,受理机关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若启动听证方式处理申诉的,应按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的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诉进行甄别,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如下决定:(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做出变更处理决定的建议,报学校院长办公室会议通过,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第十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

6、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递交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人班级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公告或通知基家长。第十八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4第十九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二十条经过调解或书面审查还不能解决的学生申诉案件必须启动听证处理。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担任。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

7、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建议。第二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十四条听证可以采用公开和不公开的方式。涉及学生隐私和学生申请不公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十五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的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二十六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

8、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二十七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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