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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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六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极其行政机关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在册本专科学生。第三条依照本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学校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飞安处、校纪委(监察处)、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公安(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会(学生社团)代表、普通学生代表等(十三至十五人)组成。学生申

2、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学校赋予其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5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被取消入学资格的;(二)被退

3、学处理的;(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四)学生受到处分的其它情况。第六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章申诉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

4、书面申诉之日算起。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书应包括学生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申诉日期等。第八条5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

5、程序进行复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第十一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应由三至五人组成。第十二条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进行复查;(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他人员的意见;(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第十三条5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

6、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作出下列两种决定:(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单位)。(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消或变更原处理决定: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消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发文通报。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

7、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诉申请,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止申诉受理。对撤回申诉者,不得第二次提出申诉。第四章关于申诉处理听证会的规定和程序第十八条5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予以申诉复查的调查。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会的召集和召开。第二十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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