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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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11试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11试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11试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一.民事纠纷的特点及基本介绍民事纠纷是社会存续过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民事冲突,是法律冲突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因为民事纠纷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的争议,所以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等特点。并且因为民事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这就需要我们积极运用纠纷解决机制予以缓解、消除。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2、。不论从历史上或现实中看,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各种解决纠纷机制的具体形态和特征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纠纷解决机制从来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的。很多学者都对此作过一些专门的论述。比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就把解决纠纷机制类型划分为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方法和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达成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其典型是以协商I生交涉为基础的调解。后者是指第三者就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做出一定的指示并据此终结纠纷,其中又包括“非合理的决定过程”,“实质的决定过程”,“选例的决定过程”,“法的决定过程”。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应当

3、包括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请愿、调解、和解等法院内、法院外、国家体制内、国家体制外、有第三者介入、没有第三者介入等多种模式、多种类型。二.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概论就我国目前可以供当事人选择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按照是否利用了国家的力量可将其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三种方式。(1)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l3j。所以一般适用自力救济的多为事实清楚,纠纷主体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自力救济的典型方式是和解①11。(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可

4、称之为“社会救济”。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法制中,调解和仲裁都属于社会救济的方式。(3)公力救济。所谓公力救济,主要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典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按键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或诉讼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公力救济的典型方式是诉讼。2.利弊比较分析(111)和解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其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及非严格的规范性的特征。和解主要依照纠纷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而且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受也无须规范的严格制约,所以它的优点在于: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和解是依照纠纷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

5、纷,整个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其过程和结果不受规范、也无需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的严格制约。因其在形式和程序上具有通俗性和民间性,以和解来解决纠纷,往往可以不伤害纠纷主体之间的感情,维持纠纷主体之间原有的关系。但也因为这样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在和解过程中可能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F.素;二是可能会超出必要的限度;三是目前在我国和解并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和解中一旦有一方反晦,也将不能获得国家的强制力支持。(2)调解与仲裁各有优劣。调解具有第三者的中立性、纠纷主体的合意性、非严格的规范性等优点:第一,第三者的中立性。在调解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

6、者个人都是中立的第三方(这一点使调解与和解区别开来,和解没有第三者)。第二,纠纷主体的合意性。对于是否运用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等,均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而调解人只是以沟通、说服、协调等各种方式促成纠纷主体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第三,非严格的规范性。调解并非依据严格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来进行的,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灵活性和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到调解协议一般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当事人在调解与和解中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诉讼中不产生法律拘束力。而仲裁则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和法律性等特11:一是仲裁的民间性。仲裁机构作为现代仲裁制度中的第三者,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临时性的。其身份

7、只是民间组织或社团法人,仲裁员主要是由当事人选定或约定的专家,非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仲裁的自治性。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程序主体权理论在仲裁中的充分展现。与诉讼相比,仲裁体现出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和充足程序选择权。三是仲裁的法律性。首先,仲裁应当遵守当事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尤其不得排除适用强行法必须以最低限度的合法性为原则。其次,就我国而言,在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由于仲裁机构无权实施强制性措施,只能借助于法院根据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所以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纵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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