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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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相关理论问题之探析摘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起诉制度,与此相应,不起诉权是指“公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可以作出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并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权利”。然而,“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的诱惑,人们可以把它比做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必须对其加以一定的制约。不起诉权制约机制就是为了防止不起诉权被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置的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具体机制。关键词:不起诉权

2、;制约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2-0286-02一、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的性质(一)不起诉权制约机制是一种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进行制约的机制9公诉权在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基本原则。起诉法定主义的优点不容忽视,但是不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在实质上不仅会招致不公平的后果,而且还会使犯罪人失去自我更生的机会。因而,当今世界各国在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原则的同时,普遍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起诉与不起

3、诉。然而,作为起诉便宜主义原则重要体现的不起诉权在具体适用时可能发生差错,造成严重后果。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其一,由于具体刑事案件千差万别,又不可能确定一个固定不变的裁量标准,因而不起诉权要正确无误地适用,会面临一定困难。正如日本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在决定是否作出起诉犹豫处理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难以规定出统一的标准”。其二,行使不起诉权的主体实际上是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然而每位检察官的法律修养并不一致,道德水平也有差别。如果检察官片面理解起诉便宜原则,或者受不当经济利益驱使,受人情关系左右,就难免会滥用手中掌握的不起诉权,妨碍不起诉权的顺利运行。因而,

4、不起诉权制约机制是对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必要的限制,是一种对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权进行制约的机制。(二)不起诉权制约机制是一种对检察机关的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权进行制约的机制9不起诉处分表明了公诉机关放弃了追诉犯罪嫌疑人,从而终止了刑事诉讼程序。但是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具有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了新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依职权应当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承认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国家,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有权根据具体案情,结合自身的判断,从而作出不起诉处分决定,从而使得刑事诉讼程序就此终止。然而,案件是复杂的,检察官的认知

5、能力是有限的,如果任由检察官自由判断,就会发生错误适用不起诉权的情况,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危及不起诉制度的有效运行。基于以上认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必须受到限制,案件相关当事人应当得到救济,通过不起诉权制约机制重启刑事诉讼程序,无疑能实现以上要求。(三)不起诉权制约机制是一种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进行制约的机制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与制约的一种重要权力,侦查监督包括对侦查行为与侦查结果的监督,决定起诉与决定不起诉是对侦查结果的一种监督。检察机关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正确行使不起诉权,从而监督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运行。9然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也应当

6、得到有效的制约,从而保证权利的正当运行。域外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主要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等来纠正检察机关不当的不起诉决定。我国法律中有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予以监督制约,以防止和减少诉讼中的错误,确保起诉的质量。二、不起诉权制约机制的存在缘由(一)不起诉权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犯罪活动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理念是保障当事人的人权,但这并不能否认和排斥刑事诉讼活动控诉犯罪这一基本职能。控诉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体现了权力分立理论的基本要求。控诉原则下,国家刑罚权分由

7、两个不同的机关担任,审检分立,彼此独立,各有所司。控诉原则的内涵又可以概括为“不告不理”,即法官只能被动地负责审判经检察官主动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一方面,检察官尽管能够主动追诉,却不能最终确定案件;另一方面,由于不告不理的制约,法官虽然可以最终确定案件,却不能自行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由此可见,如果案件的处理进程经由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活动而阻断,将有可能使一部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与刑事诉讼活动控诉犯罪的基本职能相悖。9此外,“检察官被赋予了不提起公诉的裁量权,但是所谓对案件的不起诉处分,意味着丧失了法院审判机会,比如,根据不当的政治考虑,对重要案件作出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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