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不起诉制约机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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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不起诉制约机制比较研究Economic&TradeUpda~VoL5Sum.No.70Jun~2007中外不起诉制约机制比较研究张中植雷宁(1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宜昌;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湖北武汉)【摘要】不起诉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的公诉制度.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点,并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就如何完善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提出建议.【关键词】不起诉制约机制1国内外有关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立法在国外,不少国家在立法中对不起诉的制约作了不同的规定.其中尤以日本德国的相关立法最为典型.在日本几乎全面采用国家追诉

2、主义和检察官起诉垄断主义,不承认私人追诉的制度,因此在不告不理的原则下通过诉讼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主导权,掌握在检察官手中.可以说检察官是法院审判案件对象的选择人.为了保证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正确公正,立法设置了各种制约程序.一方面,日本为了保障检察官行使公诉权时公正地反映民意制定了检察审查会法,并在地方裁判所管辖区域内设立检察审查会,该会性质为民选机构,独立行使审查权.检察审查会在接到控告人的申诉后,必须审查检察官不起诉决定的妥当性.另一方面,日本还采取准起诉程序来抑制检察官的不当不起诉.根据日本刑诉法第262条规定,告诉人或告发人对滥用职权罪以及公安调查滥用

3、职权罪,不服检察官作出的不提起公诉的处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管辖该检察官所属检察厅所在地的裁判所请求将案件提交裁判所审判.当裁判所认为请求有理时,则视为该案件已经提起公诉而将该案件交付管辖该案件的地方裁判所审判.在德国为禁止他们的垄断者检察官,在掌握了充分有罪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决定权不提起诉讼.赋予了公民对不起诉决定以行政的和司法的审查权.①根据德国刑诉法第153条规定程序处理轻罪的时候,如果行为人责任轻微,不存在追究责任的公众利益的,经负责开始审判程序的法院同意,检察院可以不予追究.在检察官依据该条行使其自由决定权,认为行为不影响公共利益没有必要提起

4、追诉时,被害人为维护个人利益仍然可以起诉.②德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强制起诉程序.根据该法第171条和172条的规定,检察院不支持要求提起公诉的申请或者侦查终结后决定停止程序时,应当通知告诉人,同时阐明理由.被害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该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提出申诉.上级检察官可能决定继续诉讼,也可能维持终止诉讼的决定.如果不服维持终止诉讼的决定,告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州高级法院申请法庭裁定.州高级法院决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终结,决定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必须执行决定,正式提起公诉.③如对检察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作出的轻罪不起诉决定有不同意见,公民可以提出行政申诉

5、这是一种非法律的申诉程序,由州检察长接受对地方检察官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并决定支持或驳回不起诉决定.公民对此仍可以向州司法部长提出上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制约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可按主体不同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的自我救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另一类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首先是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其次是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再次是人民检察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

6、定,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2对国内外相关立法的简要评析基于相似的诉讼结构和内在人权保障精神,日本,德国和我国对不起诉制约程序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共同性.比如都比较重视检察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但是,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的不同,日本,德国和我国的不起诉制约程序在具体规定上,又有很大差异:2.1在不起诉制约的主体与方式上.各国的立法规定各具特色检察审查会制度是日本在提倡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实施监督和制约方面的一项创举,这种社会公众监督和制约具有道义和舆论的力量,迫使检察机关一般将采纳检察审查会的意见,对起诉犹豫的案件决定重新起诉.在德国,对

7、于轻罪不起诉的事前制约无疑具有借鉴意义.检察官作出轻罪不起诉决定必须经得法院同意,即适用司法审查程序,这样,法院可以制止检察官违背关于解释什么是微小的罪行和不影响公益的惯例规范.对检察官滥用不起诉权是一种有效的制约.我国立法设置的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的双向制约机制,是区别于日,德两国的一大特色.从实践情况看,侦查机关直接负责对案件的侦查和证据的收集,一般来说对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赋予其一定的监督制约权,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检察机关的错误,从而对案件最终作出正确的处理.此外,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其在确认被不起诉人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无罪处

8、理决定的特点决定了被不起诉人有可能通过一定途径寻求救济,这种由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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