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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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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知识财产使用权的时效取得关键词:时效取得/知识财产使用权/制度理念/权利失效内容提要:时效取得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出不同的模式。在确定时效取得制度的要件和法律效果时,应当对这一制度背后的理念进行把握。时效取得制度是所有权人承担社会义务在私法中的折射,维护的是法律的秩序价值,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时效取得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上有适用的空间,行为人通过时效取得的是知识财产使用权。时效取得与权利失效在构成要件、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知识产权法上有其独立的功能与意义。在回应外来压力、技术挑战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新中国历经三十多年努力,终于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现代知识产
2、权法律体系。然而,在全球化的语境下,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却仍然经常受到批评。批评者坚称,中国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泛滥,持续性侵权大量存在。尤其令外国企业庆幸的是,按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作为救济手段之一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据此,如果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起诉时仍在进行,且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其结果是,造成了知识产权领域大量的“放水养鱼”现象。[2]笔者感兴趣的是,按照科斯对权利的“交互性”理解,[3]如果行为人长期、公然、和平地实施某一行为,是行为人获得了使用的权利,还是原知识产权人继续享有权利以禁止他人实施该行为
3、?在法律技术上,物权法对这种长期、公然和平地实施某一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了时效取得制度(也称取得时效)。该制度指的是,未有权利的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准占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制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以所有的意思,5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第769条规定,“以所有的意思,20年间和平持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第770规定,“以所有的意思,10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而其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除此之外,法
4、国、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国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法律之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规定由行为人取得他人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其目的在于“促使原权利人善尽积极利用其财产之社会责任,并尊重长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以增进公共利益而设,并使所有权之状态,得以从速确定”。[4]按此,如果一个行为人长期、持续、和平、公然地使用他人的知识财产,他取得使用权似乎并不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然而,在取得时效的适应范围是否包括知识产权上,学者们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按照立法精神,时效取得完全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5]相反的观点指出,传统的时效取得制度以占有为前提,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并不能像物那样被他人在
5、物理上排他性占有,因此不能适用时效取得。[6]还有的学者表述较为模糊,在讨论时效取得的适用范围时,没有将知识产权排除在时效取得的范围之外,这似乎可以推定,他们默认知识产权可以适用时效取得制度。[7]显然知识财产使用权能否适用时效取得制度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和研究的问题。12一、时效取得制度的渊源和立法模式(一)渊源时效取得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其对应的拉丁语为usucapio。据考,“usus”是“possessio”的早期术语,那时,时效取得与占有密切相关。甚至有人指出,时效取得的意思就是通过占有实现取得。[8]该制度最早出现在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中。《十二铜表法》第六表
6、“所有权、占有”第3条规定:“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同时,《十二铜表法》还规定了时效取得的例外情形。如第五表“继承和监护”第2条规定:“在父系近亲监护下的妇人所有的要式财物,不受时效之限制,惟该妇人本身在监护人同意下将这些财物转让时为例外。”第八表“私犯”第17条和第九表“公法”分别规定了对盗窃物和葬地不适用时效取得。在《十二铜表法》之外,《尤利法》和《普拉蒂法》都禁止对强占物适用时效取得。此时,时效取得制度的特征表现为:第一,适用的主体人必须是罗马市民,外国人不能适用;第二,标的物仅限于罗马的土地和要式转移的动产,但包括父权和未继承的遗产;第三,使用人必须
7、使用标的物2年或1年,因为仅占用而不使用不符合当时时效制度的目的,但使用不问是否有正当名义和是否出于善意,[9]期满即可不受原所有人的追诉。《十二铜表法》规定的时效取得虽然凸现了现代制度的雏形,但仍明显带有的习惯法、古代法的痕迹。第一,对适用时效取得的主体有明确限制。如将时效取得的主体限于家父、服兵役的家子、经监护人同意的未达适婚年龄之人等。第二,在法律技术上,采取列举而非概括的方式,确定时效取得的范围。那时,艾伦·沃森所谓的民法法系的法律技术特点还处于形成时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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