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程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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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程及立法建议一、辽宁省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作为全国十个先行试点检察院之一,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从2003年9月开始的。当时仅开展了对“三类案件”的监督。2005年9月,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经高检院批准,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铺开了“五种情形”监督。目前,全省141个检察院全部开展了试点工作。2003年10月以来,我省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192人。其中,人大代表720人,所占比例为60.4%。共监督“三类案件”1142件1331人。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122件128人;拟撤销案件的332件404人;拟不起诉的688件79

2、9人。在监督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评议后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1247件,不同意的31件。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的14件,未采纳的17件。共监督“五种情形”38件。其中,人民监督员认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20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5件;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的9件;不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确认的2件;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2件。检察机关已办理35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处理意见35件,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全部表示满意。开展试点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13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宗旨意识,贯彻宪法人权保障原则都

3、起到了积极的意义,同时,促进了全省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我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从2003年的13.4%和9%下降到2006年的0.9%和1.2%,2006年自侦案件的有罪判决率达98.3%。二、辽宁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程的主要做法我省积极探索和推动试点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建立和完善试点工作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几年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坚持把加强规范化建设作为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基础,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符合辽宁省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特点和规律的多项工作制度,使试

4、点工作始终沿着健康、正确的轨道发展,保证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切实防止试点工作流于形式。如在开展的试点工作初期,我们对人民监督员的资格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人民监督员主要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任,其中,人大代表要占总数的50%以上。在去年开始的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中,针对一些基层院反映选任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有困难、一些人民监督员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等问题,我们对人民监督员的数量和资格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按照工作需要的数量选任人民监督员。要突出人民监督员的“社会性”,在保证一定数量的“专业化”人民监督员的同时,兼顾“平民

5、化”人民监督员,防止“13官员化”,以发挥人民监督员代表社会从公众角度开展监督的作用。在“五种情形”监督方面,2005年9月,在广泛调研和深入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意见》。在高检院下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后,我们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对原有的《意见》进行完善,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的意见》(共4章41条),对人民监督员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范围、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人民

6、检察院办理“五种情形”的程序(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受理、分流、反馈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包括复议、复核)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还制定了《“五种情形”监督告知卡》这一工作文书,列举了本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的名单及其联系方式,规定了办案部门应当送达的对象、送达的时间等,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印发全省各院执行。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包括关于试点工作的领导、人民监督员选任、“三类案件”监督、“五种情形”监督及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规范在内的等多项文件,丰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由于规定明确,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我省试点工作得以规范深入进行。2、突

7、出监督刚性,为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供实践依据。我省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努力实现监督的刚性,为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奠定坚实的实13践基础。在“三类案件”监督方面,坚持“三防”原则,保证“三类案件”无一例外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保证参加评议案件的人民监督员独立、充分、自由发表意见,在处理案件时,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和全面考虑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在“五种情形”监督方面,全省检察机关广辟渠道,充分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并认真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各院通过向人民监督员提供相关个案的法律文书、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

8、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案件回访活动、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本院一个时期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情况(包括受案、初查及立案)、邀请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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