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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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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及完善论文提纲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有关法律,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外部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本文从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被追诉人、公众和司法三方面的积极意义来理解其价值,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环境。并提出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人员组成、任职期限,监督案件,是否
2、能够调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人民监督员表达意见书的效力,监督方式,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保障几个方面,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处于试点过程,缺乏实证资料,本文从学理的角度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技术层面上提出完善意见,针对其缺陷提出完善措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在不断深入总结经验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国家立法机构出台相关法律,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定化,才能在司法实践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依据相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外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髓
3、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环境。本文从人民监督员制度对被追诉的价值,对公众的价值,对司法的的价值,三方面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并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人员组成,任职期限方面,监督案件范围方面,调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方面,表达意见书的效力方面,监督的方式方面,监督工作保障方面存在设计缺陷,并引发了关于完善我国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认识到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我国一种新型制度,它的完善和发展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通过深入总结经验和广泛调查研究,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定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监督制约作用。关键
4、词:人民监督员,价值,完善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在全国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工作。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外部的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①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
5、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环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可以从被追诉人、公众和司法三方面的积极意义来理解。(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被追诉人的价值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制约公诉权的行使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检查机关行使公诉权发生了偏差,造成了人民法院发生误判,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故此,有必要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来制约公诉权的行使。公诉权制约,就是通过对公诉权的行使进行检查和评判,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国家垄断对犯罪的追究,由检察院担当控诉职能。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和撤诉权。《中华人
6、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保证公诉权正确行使,立法应使公诉权运作的具体程序透明化。”②作为公权力的国家公诉权不能单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被害人而启动,或仅仅为了惩罚被追诉人而运作,而必然要从有利于国家利益的角度,通过请求给予被追诉人适当的惩罚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这是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和被追诉人利益发生矛盾的一面。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国家公诉机关应该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正确地行使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既要做到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7、安全,又要注重保护无辜,不使无罪的人错误地受到刑事追诉;对被追诉人而言,公诉机关既要将真正的犯罪分子诉交法院,又要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而言,公诉权的运用要达到保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被害人个人利益的统一,同时要尽量避免被害人因受到损害的利益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得不到保护而再次受害。(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公众的价值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进而加强司法的民主性,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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