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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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对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是法律和道德的最佳结合点。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体现了国家刑罚权语境下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践行刑事和解的价值目标。  论文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被害人权利保护  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一个概念,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沟通,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对加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而解决纠纷的

2、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符合中华民族“和合”的思想传统,也顺应了和谐社会背景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现阶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现实的研究意义。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  (一)被害人权利保护功能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中,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依附性,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追诉犯罪。与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不同的是,刑事和解制度为被害人和加害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在这一对话的过程中,对于和解的内容和进行的方式被害人都有权利作出选择,并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愿来推进和解的走向,其刑事诉讼地位有了实质性的提高,权利也能够得到更为周全的保护。  (二)司

3、法效率提高功能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理终结,往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是对被害人承受能力的考验,也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轻罪刑事案件能够通过当事人的和解得到有效解决,和解协议达成后通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这能使被害人和被告人对处理的结果更加认同,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对犯罪的处理意见,节约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社会和谐促进功能  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能够最大程度的对被害人进行物质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解的过程中,被害人了解了犯罪的原因,使其能够尽可能的原谅加害人的行为,可以避免由于

4、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在公诉程序中对处理结果不满,产生仇恨,继而产生私利救济的想法,同时也可以促使加害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悔过,否则,加害人可能将受到的刑罚归咎于被害人和其他人的举报和审判,对被害人的仇恨使得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再次外化,对被害人和社会都存在一定的危险。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4  长期以来刑事和解在我国呈现出“辩论证边实践”、“理论和实践同步前进”之怪现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专章篇幅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顺应了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适用范围受到犯罪性质和犯罪严重程度的双重限定  “新修订的刑事

5、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为:(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通过犯罪性质和犯罪的严重程度来限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让公众清楚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对犯罪进行惩罚依然是保护社会、实现正义的主要途径,刑事和解只是对刑事诉讼模式的补充,而且仅被限定在某些特定的犯罪类型,以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实现社会公众对刑法的认同。  (二)公检法均可作为刑事和解的主持机关  刑事

6、和解有三种模式:一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自行和解;二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和解;三是人民调解机构主持被害人和加害人和解。后两种模式的和解主持者是确定的,较之前一种模式和解的进程不能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把握但能够保证和解能够较为规范的进行。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赋予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刑事和解主持者的职能。  (三)刑事和解适用于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  从刑事实体法理论来讲,刑事

7、和解的具体实现毕竟意味着加害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对其作出从宽处理都是具有正当性依据的。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和解可以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中,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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