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餐旅学院校务基金教学研究工作人员进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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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教學研究工作人員進用管理辦法1.民國90年8月23日經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2.民國92年6月26日經本校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3.民國94年06月02日經本校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2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第1、2、5、7、25、27條。4.民國96年8月15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6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條文名稱及第1至3條、第5至28條、第30條及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報酬標準表。5.民國96年9月13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6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條文

2、名稱及第25、30條及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報酬標準表。6.民國96年9月13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7.民國99年11月4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本法名稱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教學研究工作人員進用管理辦法」並自99年8月1日生效修正法規名稱(原名國立高雄餐旅學院校務基金教學研究工作人員進用管理辦法)8.民國98年11月12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11次行政會議及98年12月8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第2、4~8、10、11、13、

3、15、17、20、21、24~28、30條及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報酬標準表。壹、通 則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務基金進用人員指除學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擬訂約聘僱計畫經行政院核定有案、列入學校年度預算員額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以外,在校務基金自籌經費百分之五十範圍內,及年度結算不發生短絀前提下,衡酌校務基金整體財務狀況,於基本教學及行政經費需求有餘裕外,進用之編制外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

4、。第三條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所需費用除委託計畫(如國科會等機關)及建教合作計畫由各該計畫經費勻支外,餘由「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七條所定收入及學雜費收入勻支。第四條專案計畫人員之進用,需符合下列要件:一、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二、不得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三、品行端正及對國家忠誠。第五條各單位擬以校務基金進用人員,應說明約用理由、工作項目、所需資格條件、聘僱期限(工作人員除外)及報酬等,經簽會相關單位審查通過,再由用人單位提出

5、需求資格條件送人事室以公開程序遴薦人選簽陳校長核定後錄用。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須完成規定程序後,始得正式簽約、約用及到職。第六條校務基金進用人員之約用,應訂立契約,內容含下列各項:一、約用期間(工作人員得僅訂進用日)。二、工作內容。三、約用期間報酬。四、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五、其他必要事項。第七條校務基金進用人員約用契約所訂定期間,以一年為限(工作人員除外),期滿如計畫繼續需要時,得予續約。第八條校務基金進用人員之報到、離職及權利義務依契約規定辦理,約用期間以執行契約所訂之工作內容為主,且不得要求擔任或

6、兼任本校組織編制內法定主管職務。第九條校務基金進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休假等法規之規定。第十條校務基金進用人員離職儲金或退休金規定如下:一、校務基金進用人員,非本國人者,悉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十條規定比照辦理離職儲金,屬本國人者,概依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二、約用單位以校務基金進用人員辦理離職儲金者,應於契約內訂定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其中半數由被約用人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半數由經費來源科目提撥作為公提儲金,並由相關單位在金融機構開

7、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自願不參加者,應於聘僱時聲明放棄。三、校務基金進用人員因契約期滿離職、或經約用單位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四、校務基金進用人員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約用單位予以解約、或未經聘用單位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第十一條校務基金進用人員於約用期間,得依本校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一、識別證與汽機車停車證之請領。二、參加自強旅遊(自費)與各項聯歡等活動。三、圖書資訊館及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得依各單位之規定

8、使用之。四、衛生保健醫療服務。五、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惟機關補助經費部份由經費來源科目內負擔。第十二條校務基金進用人員如因故須於聘用期滿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離職,如因未依程序辦理離職致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第十三條校務基金進用人員離職時應辦理下列事項移交手續:一、經管財物。二、經管業務。三、待辦或未了案件。第十四條校務基金進用人員如因違約、不按規定辦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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