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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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发展进程1、相关定义1.1、本文主要概念的界定1.3.1“中东”的地理概念1.3.1“中东”的地理概念中东是个政治地理概念,这是19世纪末西方殖民霸权在东扩过程中从欧洲中心论出发而形成的。他们以欧洲为中心,按照与欧洲的距离远近将东方各国进行划分,分别称为”近东”、”中东”和”远东”,后又将近、中东不做区分,统称为中东。4对于中东范围的划分说法不一,学术界一般来说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是指通用的18国之说,即包括西亚11个阿拉伯国家和尚未建国的巴勒斯坦以及伊朗、土耳其、以色列、塞浦路斯、阿富汗和埃及。1张士智、

2、赵慧杰著:《美国中东关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2近几年比较全面的对美国中东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的书籍可参考:赵伟明著:《中东问题与美国中东政策》北京:时事出版社,2006年版。该书分析了从杜鲁门时期到小布什时期的美国中东政策及美国在中东和平进程中所做出的努力,是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但书中却没有对美国调停作特别的论述。3赵克仁著:《美国与中东和平进程研究:1967-2000》,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4詹世亮:《中东问题的历史与现状》,载于《外交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21页7广义的则是在18个国家

3、地区外加上北非和马格里布五国。1随着二站后国际形势的变化,对中东的地缘范围的划分不断扩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本文主要讨论的美国调停中东和平进程问题主要是指以巴勒斯坦问题为核心的阿以冲突的争端解决过程,凡是涉及阿以问题的国家和地区都包括在讨论范围内,因此,笔者在文中所指的中东范围主要是广义上的中东。1.2、国际调停的定义及特点“国际调停”的概念第一次正式被提出是在1899年的海牙国际会议上。当时的会议一方面是为了阻止武器在欧洲的扩散,另一方面是希望能在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上进行讨论。尽管在前者即军备控制问题的讨论上并无太大成效,

4、仅声明各国有减缩军备的愿望。但在如何用非武力形式解决国际争端问题的讨论中,”国际调停”作为一个概念正式出现。进入20世纪之后,国际社会对调停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许多重要的国际多边和双边条约开始把国家借助调停或斡旋解决争端的义务载入有关条款中。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二到第八条就对斡旋和调停进行了明确地说明,指出”各缔约国同意,遇有严重分歧或争端,如情势允许,在诉诸武力之前应请求一个或几个友好国家进行斡旋或调停。”2尽管斡旋和调停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开始越来越多的得到重视,但不论是在有关规定和平解决争端的国际

5、条约中,还是在国家运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实践中,斡旋和调停这两个概念都没有得到明确的区分。在《辞海》中对斡旋一词的解释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第三国为了帮助发生纠纷的国家和平解决争端、促使他们谈判或和解的活动。可以根据当事国的请求,也可以主动进行。与调停不同,进行斡旋的国家不参加他们的谈判。而《辞海》对调停的解释则为:调停也叫”调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第三国1叶兴平著:《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2同上,第293页10为了帮助发生纠纷的国家和平解决争端、促使和参加

6、它们的谈判活动。可以根据当事国的请求,也可以主动进行。与斡旋不同,进行调停的国家参加它们的谈判并提出建议。但这种建议只有在当事国同意时才有拘束力。1《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中援引了H.G.达尔文对调停的定义,认为”调停,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是第三国或者没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参加争端国家间的谈判。”并认为调停者的作用是”调停对立双方的主张并平息交恶国间可能产生的怨恨情绪”。而在提及对斡旋的见解时,达尔文认为”有时候斡旋是指采取行动,或倡议但不积极参与讨论争端的实质。”他同时进一步指出”这一专门名词并未被确切的应用,斡旋和调停

7、有时候是随意使用的(即交替使用的)。”2由此可见,在对调停和斡旋的意义区分上其实并不大。首先,斡旋和调停的任务都是由与争端无关且无特殊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担任;其次,不论斡旋和调停的动机如何,第三方的介入都是由当事方同意和邀请为前提的;第三,斡旋和调停都不得妨碍争端当事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正因为斡旋和调停的这些相似之处使得两者无法在概念上明确加以区分,即使能得到区分,在实践层面上也很难完全割裂两者的联系。但从对实践应用层面的分析上却可以看出两者的不同。在帮助当事各方解决争端方面,作为”非法律第三方介入”的调停,比斡旋更进一步。因为在

8、运用调停手段解决争端中,调停者不但可以传递信息,促成争端双方进行谈判,同时,还可以作为第三方直接加入谈判。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斡旋是缩小了的或者狭义的调停,调停则是范围扩大了的或广义上的斡旋。两者的微妙区别在于第三方的卷入程度。从对调停本身的定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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