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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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行政与珐2004.03仵默藩研宠待嵌耘囊啕掠碍囊口张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伴随着旧城改造,一大批老住户步人了拆迁户的行列.由拆迁带来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由拆迁带来的较为激化的矛盾.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拆迁这一关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领域亟待法律规范.一,拆迁矛盾原因分析1.立法理念,法律意识方面:拆迁是指为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有关机关许可而拆除权利人房屋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拆迁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问题.所

2、谓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害.拆迁从性质上讲应该属于对公民财产的征收.我国法律中虽没有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对"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在《宪法》中作了承诺.也就是说: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安全是国家的法定义务.而长期以来,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绝对优势,私权利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地保护,无法同公权利相抗衡.在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利益.与之相对应

3、,国外则非常强调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个人的土地,皇帝的马也不许跑."而在我国,拆迁实践中的"钉子户"一词就反映着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对立关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2.法律体制方面:我国目前拆迁工程相当浩大,涉及到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方面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然而,在这一领域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拆迁法》.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此条例制定了当地的拆迁管理

4、规定.如:1997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关于拆迁补偿方法,规定比较混乱,因此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混乱现象.3.执法方式与水平方面:城市拆迁办公室是专门管理拆迁事务的机构,执掌着拆迁大权.目前存在着较多的违反法律程序,野蛮拆迁等情况,反映出执法方式粗暴单一,执法水平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被拆迁人的感情,导致了此类矛盾的激化.二,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1.关于拆迁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将立法纳入司法审查.例如在英国,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超越权限

5、,法院都可行使审查权.而在我国的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在被拆迁人对一些拆迁规则表示疑问时,尚没有较有效的解决途径.这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关.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2003年4月25日,《法制日报》以《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为题报道了南京市江宁区的一件由拆迁纠纷引出的案中案.案件中的江宁区政府在上位的拆迁法规已修改多年的情况下,不及时修改当地的拆迁法规,仍然沿

6、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以致被拆迁人因此损失数百万元,被拆迁人愤而状告政府立法不作为,其诉讼请求被驳回.面对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的活动空间很小,这也就使得当事人处在了一种投告无门的境地.…故许多学者强烈呼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的学者还主张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出发,一切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21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周延性(1)《条例》尚未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拆迁的决策过程及监督拆迁过程.政府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大趋势,而在我国的拆迁实践中,许多

7、拆迁决策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都是政府一言为定,不容被拆迁人的质疑.如果被拆迁人有参与拆迁决策过程的机会的话,会减少不少矛盾.另外,《条例》也未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监督拆迁过程.收稿日期:2l口一JD一2D作者简介:张琴(』9一),女,江苏海门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行政法.行政与法2004.03行政莹研究(2)《条例》并未明确提出听证程序,只在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

8、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3)《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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