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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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从业人员法规汇编目录高级管理人员类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3日证监会令第23号)1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9月23日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06年5月8日证监基金字[2006]85号)11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09]3号)16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2012年11月2日中基协发[20

2、12]6号)22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中基协发[2014]20号)33基金经理类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12月21日中基协发[2012]7号)45关于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12月21日中基协发[2012]20号)65关于基金经理及高管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5月13日中基协字[2015]91号)67从业人员类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的通知(2014年12

3、月14日中基协发[2014]26号)69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2013年12月30日中基协发[2013]32号)71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的通知(2012年11月20日中基协发[2012]15号)75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6月16日中基协发[2015]112号)79关于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7月24日中基协字[2015]155号)82关于销售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

4、事项的通知(2015年6月16日中基协发[2015]11号)89基金从业人员法规汇编基金从业人员法规汇编高级管理人员类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3日证监会令第23号)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5、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6、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93/95基金从业人员法规汇编

7、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

8、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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