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领域适用判例法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民事领域适用判例法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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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领域适用判例法的法经济学分析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孙艳薇论文提要:对判例法的研究完全不是一件新鲜事,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判例应否作为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已经被学者们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和研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尽管我们在诸多方面对判例的理性优点取得了共识,并且也对适用判例的现实可行和必要进行了分析,但判例法却迄今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法律渊源地位;尽管这种现状的存在可能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我们的理由还不够充分,研究还需要继续。法经济学是法学界发展最快的流派之一,它是用经济

2、学的方法作为工具分析法律制度,其目的是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参见曲振涛:《论法经济学的发展、逻辑基础及其基本理论》,《经济研究》,2005年第9期。。借着法经济学这一有效、先进的思维工具,笔者对我国能否适用判例法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从决定具体法律形式的根本标准——生产力标准出发,立足我国审判实践和现实国情,利用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供求关系等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发现在我国确立判例法的法律渊源地位是必要且可行的。但同时,判例法法律渊源地位的确立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判例法的各种弊端,同样也需要遵循从弱小到强大的逐步

3、成熟和完善的基本过程和规律。(本文共9075字)18以下正文一.法经济学分析是有效的法律分析工具(一)对判例法的认识需要有效的分析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效的方法尽管不一定必然能够完成探究真理的目的,但至少能够多开启一道认识之门。对于判例法的法律渊源地位问题,尽管理论和审判实践中的争论由来已久,但却迄今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没有定论。在这种现实情况的驱使下,笔者认真思索,发现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或许能够对判例法的进一步认识有所助益。(二)法经济学分析的有效性法经济学是目前发展最快的法学流派之一,艾伦·迪雷

4、克特教授在1958年创办了《法和经济学杂志》(JournalofLawandEconomics),罗纳德·科斯教授于1961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法律经济学的问世。其理论基础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参见谢地,吕岩峰,杜莉著:《法经济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曲振涛也指出:“法经济学关注的是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曲振涛:《论法经

5、济学的发展、逻辑基础及其基本理论》,《经济研究》,2005年第九期。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本质内容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植根于这一事实、18遵循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基本认识规律,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正是遵循法的客观规律的表现。二.法律形式——或判例或成文之生产力标准(一)法的根本内容在于整合资源、促进生产力发展1.法是由生产力发展决定的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尽管在法的生存和发展道路上,人们赋予法以公平、正义等期待价值,但公平、正义一向具有模糊不可确定的特质。法在实质上是一种资源整合和配置器。法院裁决在形式上是以权利义

6、务机制来调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各种资源的利用和流向,裁决的是经济问题,引导着经济社会发展。张文显指出,“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奴、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3

7、版,第191页。2.法的终极价值在于整合稀缺资源、促进生产力发展法的起源是由生产力发展所引起,其发展也必然由生产力决定、受生产力制约。如果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那么法自身必然能够得到发展并实现其存在的价值,反之便会适得其反。也正基于此,张文显在谈到法的评价标准体系时,这样讲到,“18我们在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首先坚持生产力标准。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应予保护还是应予废止,一项具体的法律措施应予肯定还是应予否定,首先要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

8、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定。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3版,第300页。”可见,法存在的真正意义在于其工具性价值,以其拥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无与伦比的强制执行力(拥有监狱、警察等一系列国家暴力,并以之为后盾)来调配资源、整合利益,其作用是巨大而不可须臾小视的。一切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为目的,一切法律制度和原则最好被理解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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