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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斗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七讲“祖宗家法”与宋朝制度一、赵宋“祖宗家法”的核心内容二、宋代的官僚制度三、科举制度的完善四、宋代的赋役制度循守“祖宗家法”:赵宋突出的历史现象两宋时期,对于“祖宗之法”的重视与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讨论宋代中央集权的活力与僵滞、各层级权力结构的分立与集中、“守内虚外”格局的展开、文武制衡关系的形成、官僚机制运作过程中上下左右的维系,乃至赵宋王朝的兴与衰……如此等等,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的问题。宋代政治史中诸多事端的纽结正在于此。离开对于“祖宗之法”的深切认识,则难以真正透过表层
2、问题,揭开宋代政治史之奥秘;同时也难以真正把握宋代制度史之精髓。——邓小南《试论宋朝的“祖宗家法”》一、防弊之政:赵宋“祖宗家法”的核心内容吕颐浩:臣尝见太祖皇帝与赵普论事书数百通,其一有云:“朕与卿定祸乱以取天下,所创法度,子孙若能谨守,虽百世可也。”——《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1宋太祖即位诏革故鼎新,皇祚初膺于景命;变家为国,鸿恩宜被于寰区。——《宋大诏令集》卷一从「比肩同气」到君臣之分《蹴鞠图》稍夺其权:置文臣知州、通判;罢支郡制其钱谷:改变过去节度使把持地方财政,以大量财物留使、留州之现
3、象;各州财赋除留必需之经费外一律上缴,由中央财政机构——三司统一管理。收其精兵:全国精锐部队悉集于禁军,禁军的布置采取“强干弱枝”、“守内虚外”的策略,二十余万禁军之中,京师附近驻扎十余万,地方分驻十余万。加强中央集权中央:控御禁军兵权,二府制衡地方:收藩镇行政、财政、军政权防弊之政:赵宋“祖宗之法”的核心内容宋太宗即位诏书: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七国家若无内患,必有外忧;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
4、预为之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焉。帝王合当用心于此。——《杨文公谈苑》守内虚外:“奉行成规”真宗即位制书:“先朝庶政,尽有成规,务在遵行,不敢失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仁宗乾兴元年登极赦:“……夙侍圣颜,备承宝训,凡百机务,尽有成规,谨当奉行,不敢失坠。”英宗嘉祐八年即位诏:“……夙奉圣颜,备闻圣训,在于庶政,悉有成规,惟谨奉行,罔敢废失。”——《宋朝事实》卷二《登极赦》“祖宗之法”的提出真宗朝是北宋许多制度的定型期。此时正当北宋王朝自开创向守成转型的时期,皇帝和参与决策的士大夫
5、们都感受到沉重的压力。在这种情形下,遵循“祖宗法度”(“祖宗典故”),提供着一条被共同接受的出路,希望以此防范过失,对国家政治体制行使有效制约。在仁宗初年,出现了效行“祖宗之法”的正式提法。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卷二二《太尉文正王公神道碑铭》:是时(按指景德后期)契丹初请盟,赵德明亦纳誓约,愿守河西故地,二边兵罢不用,真宗遂欲以无事治天下。公以谓宋兴三世,祖宗之法具在,故其为相务行故事,慎所改作。进退能否,赏罚必当。真宗久而益信之,所言无不听。二、宋代的官僚制度北宋前期中枢机构制衡:“中书主民,枢
6、密主兵,三司主财。”—《宋史·范镇传》宋朝的中央官僚体制,以元丰改制(1080~1082)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两府(中书门下、枢密院)体制后期: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枢密院体制宋神宗元丰年间改革中央官制:分中书门下为中书(出令)、门下(审覆)、尚书(执行)三省保留枢密院(军政)官员“居其官不知其职”的情况逐渐改变。元丰改制“风闻言事”台谏言事,许以风闻。此祖宗之法,所以防奸雄隐伏不测之变也。——杨万里《诚斋集·旱暵应诏上书》御史台:御史中丞、知杂侍御史台院: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
7、殿院:殿中侍御史谏院:知谏院,正言、司谏台谏:宋代的“言路”,立国之“元气”募兵(养兵)制度:太祖既得天下,使趙普等二三大臣陳當今之大事可以為百代利者。普等屢為言,太祖俾更思其上者。普等畢思慮無以言,乃請於太祖。太祖為言:“可以利百代者,惟養兵也。方凶年饑嵗,有叛民而無叛兵;不幸樂嵗而變生,則有叛兵而無叛民。”普等頓首曰:“此聖畧,非臣下所能及。”行之至今百四十有一年矣。天下有泰山之安而無一日飛塵之警,何勞措意於其間耶!——晁说之《景迂生集》卷一《元符三年應詔封事》宋代军队:禁兵、厢兵、乡兵、蕃兵
8、中央军制《武经总要》载宋太宗御制阵图军事权力的分割调遣权:枢密院训练管理:三衙殿前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出征作战:临时派任将领。宋神宗:“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北宋太宗时转运使路共设15路,至神宗元丰时已分为23路。王存等撰北宋路制宋朝设官之制,名号、品秩一切袭用唐旧。…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互以他官典领,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官人授受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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