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大学校友新创基金与中国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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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大学校友新创基金与中国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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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技大学校友新创基金与中国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资金往来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技大学校友新创基金(以下简称“新创基金”)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依法依规监控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需经新创基金立项,并经执委会批准。经批准的资金,划拨至中国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安排实施。第三条新创基金划拨教育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新创基金授权教育基金会秘书长为执行负责人。执行负责人应遵照本办法,管理支出新创基金划拨的专项资金,并记载明细账目。新创基金有权不定期核查该账目。第四条 新创基金用于中国科技大学发展的专项资金

2、,原则上划拨至教育基金会。上述专项资金可通过如下途径汇往教育基金会:(一)来自新创基金国内专用账户的资金,直接划拨至教育基金会。划拨的审批程序由《中国科大校友新创基金项目支出审批制度(试行)》另行规定;(二)来自新创基金境外账户的资金,直接汇往教育基金会;(三)来自新创基金捐赠者的专项捐款,直接汇往教育基金会。第五条教育基金会批准中国科大校内各部门领取新创基金资金前,应以如下方式履行复核程序:(一)由第四条(一)途径划拨的资金,需有已核准的新创基金《项目专项资金往来审核单》;(二)由第四条(二)(三)途径划拨的资金,需有已核准的新创基金《项目专项

3、资金使用审批单》。第六条专项资金领取使用时,教育基金会执行负责人应签署《项目专项资金领用审批单》。专项资金领取使用后,领用人应凭《项目专项资金核销单》进行核销。教育基金会应保留上述凭单,新创基金有权核查上述凭单。第七条本办法经新创基金执行委员会通过之后起实行,生效日期为2007年12月7日。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新创基金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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