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特色的法院信访机制之我见.doc

建设中国特色的法院信访机制之我见.doc

ID:11837521

大小:29.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14

建设中国特色的法院信访机制之我见.doc_第1页
建设中国特色的法院信访机制之我见.doc_第2页
建设中国特色的法院信访机制之我见.doc_第3页
建设中国特色的法院信访机制之我见.doc_第4页
资源描述:

《建设中国特色的法院信访机制之我见.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建设中国特色的法院信访机制之我见  摘要:信访是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公民的一种政治参与形式。涉诉信访是司法民主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中国法院在纠纷处理尤其是信访制度的设计上还存在一定问题。应从信访工作法制化、加强立案和司法救助工作以及加强信访一体化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法院信访制度。  关键词:涉诉信访;司法民主;法院信访机制    当前,信访问题集中在民生、社保与社会救助、企业改制、土地征收与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其中80%以上的系涉诉涉法上访,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信访不应当成为与司法相冲突的社会矛盾解决方法,而应当在法院系统

2、内部建立和健全信访制度,完善法院内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涉诉信访的概况    信访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设计,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1949年3月,中共中央迁到北平,当年8月就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1951年5月16日,毛主席作了《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批示,指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1]“新中国刚成立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位受理群众来

3、信来访,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设置了人民接待室,作为专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日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到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大多建立了信访机构或配备了专、兼职信访干部,全国有很多省和县也按照中央的要求建立了相应机构。”“1954—1957年,来信来访猛增,信访机构进一步完善,中央有接待任务的50多个机构都建立了信访机构,配备了信访干部。”[2]改革开放后,“1992—2004年,全国县以上党政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的信访量呈持续上升趋势。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2005年,全国

4、信访总量在持续十二年上升后开始下降。”“但值得注意的是,全国县以上党政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的信访总量虽然有所下降,但全年仍在1000万件(人)次以上的高位运行。”[3]  改革开放后,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信访制度。近年来,涉法涉诉上访日渐增多,成为了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1989年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庭就向高、中级法院交办查处重点申诉案件568件。经过及时审查处理,其中464件维持原判,改判104件。1990年最高法院办理各类重点申诉案件734件。2003年最高法院共接

5、待处理涉诉信访12万余件次,按照分级负责处理的原则,依法审查处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2089件。”[4]200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下降5.33%,其中涉诉信访435547件(人)次。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196342件,其中符合法定条件进入再审程序的47902件,审结46468件,改判15867件,占当年生效案件总数的0.31%。”[5]4    二、涉诉信访基本成因分析    (一)历史因素  中国的法制传统一向是行政与司法合一,自晚清修律以来,行政和司法才从形式上实现分离。新中国司法体系建设受中国传统法制史和前

6、苏联影响,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连,建国后虽然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司法和行政作了表面区分,但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司法只是高度集权的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与行政的实质性区分远远没有完成,法律还远远没有达到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信访问题往往成为地方党委、政府干预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因,信访作为特殊的法律实践形式,成为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法律现象,并得到广泛的运用。  (二)立法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

7、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信访是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公民的一种政治参与形式。  (三)纠纷解决机制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加入WTO,在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受到强烈冲击,原有的许多纠纷处理机关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司法改革,其目标是要建立起“判决—执行”的审判模式,经过二十余年建设,诉讼、仲裁、复议等制度初步建立,但多元的纠纷解决体系尚未成熟,社会矛盾纠纷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分流机制和对滥诉行为的有效制裁机制,这直接导致了纠纷直接进入到诉讼程序,引起机制失衡。  (四)司法救济机制设计缺陷

8、因素  中国目前的涉诉信访几乎都与司法救济的缺陷有关,作为一种独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